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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人保财险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借用被告王艳萍所有的新A08B86号机动车与原告冯某某驾驶的陕FMH407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冯某某受伤和原告冯某某的妻子吴洪芳受伤(另案处理),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冯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吴洪芳无责任,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原告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冯某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30%的责任。新A08B86号机动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博尔塔拉州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冯某某的人身损害,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博尔塔拉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王艳萍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博尔塔拉州分公司辩称,由于原告伤残等级较低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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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丁某某、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医院的病历和发票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万宁市零售企业药品凭证单十七张、陪床费的收据,本院认为,虽然以上票据不是正规发票,但确实是原告为了治疗而支出的费用,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3、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交通费票据一百七十六张,证明原告受伤后原告及家属从万宁到海口的支出交通费2140元的事实。被告丁某某对该票据不予认可,被告黄某某对该票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支出的交通费用酌情认定为2000元。4、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意见书及鉴定发票一份,证明原告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为拐杖一付约需300元,每2年更换一次,踝足矫形器一具约需1000元,每2年更换一次,误工期730日、护理期365日、营养期365日,支出鉴定费2900元。被告丁某某、黄某某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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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田进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进财驾驶的车辆与武俊林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车人原告王某某受伤,并使原告致有伤残。原告王某某有权请求被告田进有、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权利。因田进财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田进有,田进财是田进有的雇佣司机,二人已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是田进有的挂靠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是被告田进有所有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应对对方车辆受伤人员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田进有、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田进有和挂靠的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主张要求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因原告王某某以运输合同纠纷诉至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太原市天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承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已赔偿,原告在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中选择了合同之诉,其不能再以侵权之诉主张二次赔偿。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三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进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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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田进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进财驾驶的车辆与武俊林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车人原告张某某受伤,并使原告致有伤残。原告张某某有权请求被告田进有、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权利。因田进财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田进有,田进财是田进有的雇佣司机,二人已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是田进有的挂靠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是被告田进有所有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应对对方车辆受伤人员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田进有、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田进有和挂靠的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主张要求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因原告张某某以运输合同纠纷诉至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太原市天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承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已赔偿,原告在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中选择了合同之诉,其不能再以侵权之诉主张二次赔偿。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三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进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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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基与田进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进财驾驶的车辆与武俊林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车人原告任建基受伤,并使原告致有伤残。原告任建基有权请求被告田进有、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权利。因田进财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田进有,田进财是田进有的雇佣司机,二人已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是田进有的挂靠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是被告田进有所有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应对对方车辆受伤人员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田进有、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田进有和挂靠的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主张要求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因原告任建基以运输合同纠纷诉至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太原市天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承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已赔偿,原告在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中选择了合同之诉,其不能再以侵权之诉主张二次赔偿。故对原告任建基要求三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进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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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田进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进财驾驶的车辆与武俊林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车人原告罗某某受伤,并使原告致有伤残。原告罗某某有权请求被告田进有、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权利。因田进财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田进有,田进财是田进有的雇佣司机,二人已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是田进有的挂靠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是被告田进有所有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应对对方车辆受伤人员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田进有、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田进有和挂靠的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主张要求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因原告罗某某以运输合同纠纷诉至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太原市天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承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已赔偿,原告在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中选择了合同之诉,其不能再以侵权之诉主张二次赔偿。故对原告罗某某要求三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进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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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田进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进财驾驶的车辆与武俊林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车人原告张某某受伤,并使原告致有伤残。原告张某某有权请求被告田进有、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权利,因田进财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田进有,田进财是田进有的雇佣司机,二人已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是田进有的挂靠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是被告田进有所有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应对对方车辆受伤人员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田进有、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田进有和挂靠的乌鲁木齐市胜琴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主张要求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因原告张某某以运输合同纠纷诉至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太原市天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承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已赔偿,原告在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中选择了合同之诉,其不能再以侵权之诉主张二次赔偿。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三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进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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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谢某、马某某、昌吉市二六工镇卫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庄某某与谢某、马某某、昌吉市二六工镇卫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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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诉宋某某、乌鲁木齐市金某贸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宋某某的出租车,双方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宋某某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原告在乘坐被告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原告依法选择合同之诉,被告宋某某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宋某某关于原告应当首先向主要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第二次住院支出的医疗费5337.58元,有住院病历、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费用清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在本案中未主张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16132.88元,故被告宋某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费用不予抵扣。原告在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支出的250元,无病历或诊断证明佐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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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四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与法不悖,对签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全面自觉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双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原告针对被告享有的保险合同权利,是基于第三者陈红因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伤后,原告垫付医疗费而产生的损失结果,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获得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相应赔偿的权利。原告作为保险合同的权利人,其权利的主张必然受到第三者治疗情况的控制。本案的事故虽然发生在2004年,但第三者的伤情持续治疗至2012年,其向原告提出赔偿主张及最终获得原告赔付的时间是2014年3月。因此,原告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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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张某某、新疆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本案中,被告张某某雇佣的驾驶员苑银山驾驶新A86295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乌鲁木齐市红雁池一电厂煤场院内倒车时,该车辆侧翻压碰新B42733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致新B42733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内驾驶员原告张某某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张某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170天计算,每天25元,合计4250元(170天×25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200天(住院170天:2012年7月8日至2012年12月25日,全休一个月),被告应承担原告此期间的误工费,因原告收入不固定,其未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原告自2012年2月19日至今居住在乌鲁木齐市,本院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243元计算其误工费,应为24790元(45243元÷365天×200天)。原告只主张误工费214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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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蔡进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应由被告平安保险乌鲁木齐支公司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蔡进军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应当予以扣减。因原告在本案诉讼请求中对于二被告垫付费用已经在所主张医疗费项目中扣减,故被告平安保险乌鲁木齐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包含在医疗费限额项下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亦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需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被告平安保险乌鲁木齐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蔡进军赔偿。被告蔡进军关于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平安保险乌鲁木齐支公司关于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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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许小军、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许小军驾驶车辆,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被告许小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无责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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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邵某某、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付某某驾驶车辆撞伤原告陈某某,被告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乌市分公司处投保122000元的交强险,故应先由被告人保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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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都拉沙某木.阿某都拉与艾赛提江.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艾某系新×号小型客车的实际所有人及驾驶者,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将原告阿某碰撞致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艾某应当赔偿原告阿某的各项损失。被告中国×××公司乌市分公司为新×号小型客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艾某承担的各项赔偿责任,在伤残赔偿限额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各项费用由被告中国×××公司乌市分公司承担。经本院审查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的相关损失费用计算如下:1、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原告未提供护理人的收入证明,参照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民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843元的标准,本院确认护理费为13382.50元(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民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843元÷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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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某某.热合曼与西尔艾某.阿布都拉,乌鲁木齐市路运商贸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赔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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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梁某某驾驶新A***30号小型客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碱泉一街路段时,将原告郭某碰撞致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原告郭某的损失。原告因治疗受伤部位支出的医疗费11642.60元(11394.10元+248.50元),应由被告赔偿。原告自行到药店购买药品支出1944.20元,无医嘱,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原告住院4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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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张某某,霍某某(张某某母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伤残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写明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按照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26274.66元进行计算后的数额为110350.80元(26274.66元×20年×21%),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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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李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本案中,被告李某某驾驶新A***D8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3762公里+616米处时,碰撞前方因事故停驶的由张益民驾驶的新K***11号五十铃牌小型普通客车,又与新C***12号江铃牌小型客车上下车乘客李成林碰撞,造成李成林和新K***11号车驾驶人张益民、乘车人原告张某某受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原告因治疗受伤部位支出的医疗费8244.14元(625.50元+7482.64元+136元),应由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11天计算,每天120元,合计1320元(11天×120元),应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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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与丁建文,新疆二某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丁建文驾驶被告二某某旅游公司所有的新A***29号小型客车沿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行驶至自治区人民医院后门人行横道处将原告李某强碰撞致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强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告因治疗受伤部位支出的医疗费13427.36元(11965.12元+145元+155元+152元+154元+232.36元+162.72元+5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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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王某某与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韩某某王某某与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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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王某某与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391.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示的有医疗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韩某某住院期间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是由被告支付,但其在出院前后产生的治疗费也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故对原告韩某某要求被告邓某支付医疗费1721.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仅应当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391.56元的意见,本院不予以采信。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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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荣与郑蓉,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原告何国荣乘坐被告唐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唐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何国荣无责任。被告唐某某应赔偿原告何国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被告已向原告何国荣支付的5300元应从总额中扣减。被告郑蓉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无过错,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误工费,原告有医嘱需要休息的时间为住院19天及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共计108天。原告何国荣按照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9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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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诉被告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0二团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一、关于本案赔偿主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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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田小军、阜康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田小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民事侵权责任的依据。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155148.85元(150912.89元+1282.97元+1252.99元+17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70元(30元×69天)、营养费5100元(30元×150天)、残疾赔偿金257742.4元(31432元×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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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英与乌鲁木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是车上人员还是三者。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可以证实,原告受伤是因为车辆在门未关好的情况下启动行车,将准备下车的原告摔倒在地后受伤,原告受伤是在车外,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从车上人员转变成了三者,故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公交公司赔偿给原告。原告有医嘱需要休息的时间为117天,原告提交的劳动务工协议、工资发放登记表、误工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证实,原告虽已到退休年龄,但在受伤前每月有2500元固定收入的事实属实。原告受伤后,实际收入减少,故对原告请求的误工费计算为9749.61元(2500元/月÷30天×11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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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杨某、吉木萨尔县博疆商贸运输责任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驾车与原告乘坐车辆的发生碰撞,被告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博疆公司且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事实属实,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杨某进行赔偿,被告博疆公司对被告杨某应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经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及门诊共花费医疗费49674.25元(49774.25-马彦清无责车辆险100元),2、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就医地点与其居住地的距离、就医时间、陪护人员的人数及陪护天数酌情支持300元。3、伤残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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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杨某、吉木萨尔县博疆商贸运输责任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驾车与原告乘坐车辆的发生碰撞,被告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博疆公司且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事实属实,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杨某进行赔偿,被告博疆公司对被告杨某应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经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及门诊共花费医疗费32340.26元(32440.26-马彦清无责车辆险100元),2、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就医地点与其居住地的距离、就医时间、陪护人员的人数及陪护天数酌情支持300元。3、伤残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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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杨某、吉木萨尔县博疆商贸运输责任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仅提供了医疗发票一张,其没有相应的病历证明该门诊治疗是针对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是费用,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采信。六、复印票据一张,证明因复印病例产生复印费400元的事实。被告杨某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七、身份证一份;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的母亲今年已79岁,无经济来源的事实。被告杨某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八、交通票据一份,证明原告产生交通费3000元的事实。被告杨某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费用过高。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九、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因鉴定产生鉴定费800元的事实。被告杨某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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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兰兰与陶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区分责任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肇事车辆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人保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由被告陶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6,513.42元,有票据予以证实医疗费15,613.42元,故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15,613.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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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智某与韩某某、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本案中,被告韩某某驾驶车辆将原告碰撞致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韩某某系被告梁某某所有的车辆从业人员,双方在营运期间应当是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因此,被告梁某某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出租公司与被告梁某某系挂靠关系,造成此次事故的责任方系挂靠在被告出租公司的车辆,故被告出租公司应当承担造成此次事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韩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购买的交强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不应在交强险内进行赔付的辩解理由,2016年10月14日被告梁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自2016年10月15日00时起至2017年10月14日23时59分59秒止,本次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4日2时10分,其车祸的发生尚在保险期间内,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原、被告的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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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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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珊与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柴珊碰撞致伤,被告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柴珊付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属实,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费用,由被告丁某某赔偿给原告。原告住院及门诊自行支付医疗费4463.17元,有相应的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有医嘱需要休息的时间共计91天,重复的6天予以扣除,实际休息时间应为85天,对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按照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12670.1元(54407元÷365天×85天=12670.1元)。原告有医嘱需要陪护的时间为一个月,原告请求的陪护费按照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4471.8元(54407元÷365天×30天=4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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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淑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是车上人员还是三者。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原告在车未启动时已经下车,只是手还扶着栏杆,原告受伤是因为车辆启动将其带倒在地并且受伤时在车外,故原告属于三者而非车上人员。本次事故虽然未形成交通事故认定书,但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原告被车辆带倒受伤,是由于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在原告已下车但手还未离开栏杆时启动车辆,造成此次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公交公司赔偿给原告。二、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其自行垫付的费用共计13015.8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0000元,因被告公交公司的肇事车辆未购买不计免赔,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3015.8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公交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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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被告芦某某的出租车将原告李某某碰撞致伤,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事实属实,故对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营运性车辆,该车辆的车主为被告芦某某,被告张某某为该车辆的从业人员,向被告芦某某交纳固定的任务费,故被告张某某、被告芦某某同享车辆新AT5271的营运利益,对产生的风险也应共同承担,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被告芦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2409.72元有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有医嘱需要休息的时间为48天,对原告请求的误工费依据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6554.88元(49843元÷365天×48天=6554.88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受伤后医嘱建议陪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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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袍诉陈发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某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昌某顺庆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发强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导致原告丁袍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昌某州分公司对被告陈发强驾驶的车辆承保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对原告丁袍要求被告人保财险昌某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丁袍在事故发生后在博州人民医院花费住院费33984.29元及门诊费1077.62元,在第五师医院花费住院费5916.22元,共计40987.13元,提供了医疗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丁袍共计住院治疗4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5元,本院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予以支持。原告丁袍受伤后住院治疗40天,并提供医院医疗证明书,证实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全休两个月并需一人护理,其提供的其他护理及误工证明日期未能连续,且出具日期有明显涂改痕迹,对护理期本院确认100天,对误工期本院确认10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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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石河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责任大小如何界定;二、本案的赔偿范围及数额如何确定。关于焦点一,被上诉人石河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责任大小如何界定的问题。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诊疗活动的专业技术性、复杂风险性,以及疾病的自然发展转归等情形,在确定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比例及赔偿数额时,需要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和患者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方与患者沟通不足的缺陷,即“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在已预见晚期直肠癌的情况下,治疗前未进行充分的评估;行腹腔镜手术无指征;未就其他可能治疗方案、行姑息手术的目的和意义向患者告知,仅行姑息手术与晚期直肠癌的规范治疗不符;由于医院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未能尽到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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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赖芋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上诉人均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具备证据的三性,被上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上诉人信达财险乌鲁木齐支公司提供通联通业务电子凭证复印件两份,用以证明其已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了给付上诉人赔款8756.87元的义务。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残疾补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赖芋锡驾驶车辆不注意行车安全,导致发生上诉人被撞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承担赔偿上诉人全部损失的民事责任。又因赖芋锡对其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则各被上诉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赔偿上诉人相应损失的责任。上诉人虽然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兵团团场连队,但二审中提供补强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在石河子总场北泉镇镇区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并未在团场连队居住,依法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补偿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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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木某?赛某提诉张某某、张智某、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沙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均无异议。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石公交(下)字(2014)第12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天安保险沙湾县支公司辩称由于被告张某某无照驾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因此,对被告天安保险沙湾县支公司拒绝赔付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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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冯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焉耆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依法应得到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新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60%),周普田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冯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属合理请求,且有相应证据证实,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营养费2 000元,虽无医疗机构明确意见,但结合原告的伤情所需,酌情支持1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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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徐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徐国胜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按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原告发生的费用,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137300.61元;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计算280天,原告按照2017年度兵团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455元计算,为44842元;对于护理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腿、右腿多处骨折,不能走路,仅有医院的护士不能解决原告的护理问题,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符合原告的伤情。按照2017年度兵团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455元计算,计算90天,为14413.60元,原告计算一人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伙食补助费原告按照86天,每天120元计算为10320元,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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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与金铁星、冯玉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某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于2018年4月至5月,分4次前往昌某州人民医院以挂号及现金结算的形式购买硝苯地平控释片,与原告2017年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后医院医嘱开具药物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出示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导诊单及门诊票据各1张、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处方单及门诊票据5张共计929.32元、四川省资中中医医院门诊票据3张共计262.25元,被告认为原告在外地看病,应当有转院手续,本院认为办理转院手续不是在外地看病的必要条件,原告有权选择异地就医,原告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做的CT头部普通扫描及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及神经科就诊,与昌某州人民医院出院医嘱相吻合,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出示的四川省资中中医医院3张,其中两张为6元的门诊票据重合且载明“已报销”,另一张256.25元门诊票据姓名为“唐宏伟”,因与本案无关,对资中中医医院3张票据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原告出示的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为4200元、414.20元,被告认为系自费药,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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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哈密银天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H6522012016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原告无责,被告安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被告哈密银天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虽为车辆所有人,但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128.22元的请求,因原告已向本院提交支出医疗费的相关票据,其支出的医疗费为8930.22元,被告安某某已垫付医疗费5900元,医疗费还有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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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从某与闵某某、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闵某某的事故车辆向被告中国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68178元,依法予以支持。因鉴定费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故鉴定费由被告闵某某、杨某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从某残疾赔偿金68178元;二、被告闵某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从某伤残鉴定费750元。三、驳回原告吴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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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行驶。被告陈某某驾驶微型货车与俞福山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俞福山及乘车人原告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陈某某负主要责任,俞福山负次要责任。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微型货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陈某某驾驶肇事车辆至摩托车驾驶人俞福山及乘车人原告李某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交强险限额120 000元应按损失比例划分,经本院另案确认权力人俞福山的损失为110 894.95元,故原告李某某与另案权力人俞福山对交强险限额120 000元比例划分为38%和62%,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0 000元内按38%比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 600元,原告其余损失22 377.58元被告陈某某承担70%即15 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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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贾某、沙湾县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据此,对于本案原告的损失,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应先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应当根据肇事双方过错程度由双方分担。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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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某多斯·具拉提与加力木某·艾巴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误工证明系原告所在单位出具,加盖该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经本院核实,原告的误工费系真实存在的,二被告未提交证据否认误工证明的真实性,故对证据4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证据8即购买摩托车及护具的收据2张,意在证实因交通事故造成自己的摩托车全损,要求被告赔偿财物损失22860元。被告加力木某·艾巴斯认为摩托车未定损,不同意赔偿;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摩托车的损失程度为全损,且已将摩托车处置,本院无法确定其摩托车的具体损失,故对原告主张其摩托车损失为22860元,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加力木某·艾巴斯提交的证据4即克拉玛依区欣缘馨家政服务部陪护结算单原件1张,意在证实原告住院期间自己支付原告护理费1800元,要求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中扣除,原告认为票据上的时间与自己住院时间不符,且自己住院期间系妻子及母亲陪护,没有雇佣护工。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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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城投公司的职员赵新良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新A69797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新良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此应予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损失,依法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赵新良系被告城投公司的聘用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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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大军与纪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中国人保公司作为被告纪某所驾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0000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对第三者即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虽然被告纪某认为其仅承担10%的事故责任,但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义务安全驾驶,并且,其未严格履行安全驾驶义务的行为亦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结合原告的伤残程度,本院认为,被告纪某对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按照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比较适宜。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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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诉新疆天山巨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原告陈强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被告中国人保乌市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首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赔偿权利人予以赔偿。鉴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均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故被告天山巨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但因诉讼费用、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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