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伍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权某乙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权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1.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2.已赔偿被害人,取得其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3.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具有如下情节:1.坦白;2.刑事和解;3.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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