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受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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