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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栾永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罗某某与栾永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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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即被告高某应对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事发时被告高某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本次事故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被告高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不属于上述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已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法进行了核定,具体数额以本院最终确定为准。 经计算,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2800元)合计120000元,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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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勘察事故现场的复杂情况后,依据所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划分,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非经其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复议,其他部门不具有相关能力和资质改变事故的责任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诸被告也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该事故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具有不当之处,故本院对诸被告关于交警部门事故责任划分不准确的相关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本案被告关兴月、王贵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具有过错,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即被告关兴月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贵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并因此确定被告关兴月、王贵仁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0%:30%。因被告关兴月、王贵仁所驾驶的涉案肇事车辆已分别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和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涉案交强险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被告王贵仁作为被告东大货运公司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原告损害,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被告东大货运公司承担。至于原告所发生的各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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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贵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东港客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被告陈新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过错,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即被告陈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因此确定被告陈新、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0%:30%。被告陈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被告刘纯文作为雇主应与被告陈新对原告所致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东港客运公司将涉案肇事车辆租赁于被告刘纯文经营,被告刘纯文仍使用被告东港客运公司的营运资质经营,符合挂靠的法律特征,应依法与被告陈新、刘纯文对原告所致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新所驾驶的涉案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所致各项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余额损失按70%比例确定具体数额后,再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属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陈新、刘纯文、东港客运公司按70%的比例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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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静诉被告成某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成某发与原告许静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成某发与被告人保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成某发负全部责任,原告许静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成某发承担100%的事故责任。被告成某发与被告人保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人保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成某发承担。对于被告成某发承担的损失,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成某发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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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邓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具有过错,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即被告邓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并因此确定被告按10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邓某某所驾驶的涉案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所致各项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余额损失按100%的比例确定具体数额后,再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属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邓某某按100%的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已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了核定,合理数额为:1、医疗费65321.20元(经医保部门核定,不属于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数额为13055.80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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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译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译文二人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过错,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即被告张译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因此确定被告张译文、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0%:30%。因被告张译文所驾驶的涉案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所致各项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余额损失按70%:30%确定具体数额后,再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属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张译文按70%的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已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了核定,合理数额为:1、医疗费、门诊费124361.58元(经医保部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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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与王平财、栾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确定王平财的各项损失是否适当。三、王平财诉请的拖车费、摩托车维修损失应否予以保护。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应当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王平财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经审查,案涉鉴定机构受理王平财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虽发生在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施行之后,但本案事故的发生时间是在2016年3月16日,即上述鉴定标准施行之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施行时间所作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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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系被侵权人,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他人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辽AF38**小型轿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肇事时系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认为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未能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司机何志远及乘坐人鄂成林、吴宝林、魏希武无责任。程序合法,划分责任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在处理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何志远案件时,本案原告王某及受害人吴宝林、魏希武明确表示不起诉,故交强险未预留保险理赔份额,现受害人何志远、鄂成林案件已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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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明刚诉被告丹东升泰乳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刚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系被侵权人,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丹东升泰乳业有限公司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作为辽FJ85**号轻型厢式货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凤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明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程序合法,划分责任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诉讼中,原告与二被告均同意按7:3进行具体责任划分,即原告承担事故的70%责任、陈晓承担事故30%责任,本院认为适当,予以确认。原告张明刚请求赔偿医疗费19316.84元,提供了凤城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数额为19316.84元的医疗费用收据7张,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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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与郑某某、东港市天马驾驶培训学校、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审被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确定原审被告李某对被上诉人郑某某因事故受伤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对该肇事车辆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被告李某对超出上诉人的赔偿范围部分应依法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一审委托的评残机构直接引用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附录A.A10.c作为评残依据,而附录作为主条款的补充,不可直接作为伤残等级评定依据。鉴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中A.A10为“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而其中A.A10.c的内容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显而易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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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尹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尹国庆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尹国庆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30%:70%。被告尹国庆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保险,故被告人保公司依法应在涉案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尹国庆作为侵权人应对不属于上述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院已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法进行了核定,具体数额以本院最终确定为准。 经计算,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3306.17元(10000元+83306.17元),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61904.35元[(98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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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郝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范树华驾驶被告郝某所有的车辆将原告张某撞伤,造成原告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范树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故被告郝某作为车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涉案的辽F0D5**号车在中华联合保险丹东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故应先由中华联合保险丹东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险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郝某赔偿。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请求医疗费29523.99元,本院依照住院医疗费收据载明数额,对该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中华联合保险丹东公司辩称应当扣除超医保用药,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误工费25600.80元,原告因伤住院52天,经鉴定误工期为240天。原告请求按每日106.67元计算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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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辽宁虎跃(丹东)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公安机关认定王天伟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王天伟系被告虎跃客运公司雇员且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故被告虎跃客运公司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基于被告虎跃客运公司的×××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世成驾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虎跃客运公司赔偿。关于本案的赔偿主体,案涉交通事故先后发生两次碰撞,原告主张其在第二次碰撞中受伤,而被告虎跃客运公司辩称原告在第一次碰撞时即受伤,因被告虎跃客运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告在第一次碰撞时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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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与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伤原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数额,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第二次鉴定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按其实际误工天数,确定为14400元;残疾赔偿金确定为20496.90元;护理费确定为2774.70元;精神抚慰金确定为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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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与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伤原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数额,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第二次鉴定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按其实际误工天数,确定为14400元;残疾赔偿金确定为20496.90元;护理费确定为2774.70元;精神抚慰金确定为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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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尹某主张休治期间护理费一节。尹某提供的丹东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六份诊断意见书的诊疗意见均为休息一个月并需要陪护,该诊断意见书可以证明其在休治期间需要陪护,结合丹东市天罡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人员梁肄的误工证明,可以证明尹某在休治期间产生了护理费用。一审法院对于其休治期间的陪护费用未予保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调整,增加护理费19360.8元(107.56元天×30天×6月)。关于尹某主张财产损失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尹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财产损失,故对尹某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人保公司主张尹某误工费认定错误一节。尹某虽已过退休年龄,但人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一审中,尹某提供了丹东市天罡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和工资表,用以证明其误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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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事故车辆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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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关某某、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依据上述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排除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故被上诉人关某某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交强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人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则属于第三人。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交强险应予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关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应当结合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已置身于车辆之外来考量。案外人郭善帅在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及在一审庭审时均陈述被上诉人关某某下车后没有站稳,其启动车辆将被上诉人关某某刮倒,从被上诉人关某某受伤的过程来看,其受伤时身体处于车辆之外才存在被车辆刮倒的可能性,而如果其身体还处于车辆之内,则不存在被刮倒致伤的可能性,因此认定被上诉人关某某在事故发生之时身体已处于车辆之外更具合理性,其应当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第三人。故对于上诉人人保振安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关某某不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第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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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韩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韩某某及任久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驾驶×号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韩某某受伤,为此应按事故认定的次要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任久文作为接受韩某某劳务的雇主,应承担韩某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韩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故张某、韩某某要求二人连带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号货车在人保丰润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对张某、韩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人保丰润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任久文赔偿。张某、韩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二人不能掌控,人保丰润支公司对非医保用药部分未能提供证据,其对非医保用药进行核减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张某委托作出的两份鉴定,人保丰润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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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公司、肖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对本案事实及原告二次手术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均未提出异议,并同意赔偿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虽提出应扣除原告超医保用药,但并未明确该用药的具体名称和金额,故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在该节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二次手术住院治疗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2867.56元、护理费824元、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80元、误工费40500元,共计54671.56元的50%,计27335.78元。被告肖某某、陈某某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335.78元。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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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福利与被告丛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雪天未注意交通安全,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具有过错;被告驾驶无合法手续的皮卡车、在发生事故后未尽合理保护现场义务、对伤者未尽合理救助义务而驾车脱离事故现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具有过错。因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各执一词,且均未举证予以证明,经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本院认为依法确定原、被告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较为公平合理,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被告、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50%: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中,因被告所驾驶的涉案肇事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原告要求被告参照交强险赔偿其合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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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王XX、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加害方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因此次事故支出医疗费22331.31元,有医疗费收据为凭,予以支持。虽保险公司对原告在住院期间存在治疗脑梗塞、高血压等原发性疾病的可能性提出抗辩,但是否存在该治疗行为系专业及多因问题,被告未予举证及申请鉴定,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6350元(50元/天×127天)。交通费系必然支出,因原告未提供票据,酌情支持50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支持其残疾赔偿金20995.80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9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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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永春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东港市椅圈镇鸿源大棚机械厂、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驾驶未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辽FJP2**号轻型普通货车,将同向前方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原告撞到,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被告孙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孙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属履行职务行为,被告鸿源机械厂作为涉案肇事车辆所有人,依法应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轻型普通货车的保险人,依法应在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原告左股骨骨折申请伤残参与度鉴定一节。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曾于2015年因交通事故致其左股骨骨髁间骨折,但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导致左股骨干骨折,应属股骨不同部位发生骨折。虽然原告曾对其左股骨骨髁间骨折实施复位手术并进行钢板固定,至本次事故发生时钢板未取出,但此次手术与本次事故发生时间间隔一年多,且此次事故发生时原告当时正在骑自行车行走,说明原告股骨骨折伤势大有好转或基本痊愈。原告虽然属于特殊体质(以前发生过左股骨骨髁间骨折),但被告孙某某的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符合“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既生此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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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认定,原告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外人万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案外人万波系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雇佣的司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分担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按责任比例承担,其中因听力伤残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因此该笔鉴定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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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二人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过错,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即被告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因此确定被告曹某某、原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0%:30%。因被告曹某某所驾驶的涉案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中华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所致各项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余额损失按70%:30%确定具体数额后,再由被告中华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属被告中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曹某某按70%的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已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了核定,具体数额为:1、医疗费25399.48元,2、住院期间伙补助费1500元(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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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孙家林、东港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认定,被告孙家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孙家林系被告东港市中心医院雇佣的司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东港市中心医院承担100%的事故责任。被告东港市中心医院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剩余部分再根据被告孙家林与原告吕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家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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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树诉赵某、隋成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赵某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隋成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树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隋成钢作为车辆所有人自愿承担相关给付责任,且原、被告未持异议。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隋成钢承担100%的事故责任。被告隋成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均有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赵某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隋成钢分担的损失,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隋成钢承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原告在成大方圆药店的外购药品费用不予承担的意见,本院审查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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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第三人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刘某某在从事第三人车主邢某某所指示的雇佣活动过程中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第三人车主邢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民事责任依法应转承由第三人车主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第三人承担30%的事故责任。第三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车主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原告及第三人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其在本次诉讼中亦未提供相应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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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淑琴诉被告周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周际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周际与被告平安丹东中心支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兴二大队认定,被告周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周际承担100%的事故责任。被告周际与被告平安丹东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平安丹东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周际负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其没有住院治疗,无法证明其需要护理及护理的等级,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周际提出的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意见,因没有提交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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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X诉被告万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案外人姜凯从事被告万XX所指示的雇佣活动过程中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万XX与被告泰和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振兴大队认定,案外人姜凯和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案外人姜凯系从事雇佣活动,其责任依法应转承由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被告万XX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万XX承担50%的事故责任。被告万XX与被告泰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泰和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案外人姜凯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万XX分担的损失,先由被告泰和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则由被告万XX承担。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万XX按事故责任比例负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万XX要求被告赔偿二次手术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的二次手术费用尚未实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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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紫金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案外人孙某与两名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车辆投保人与被告紫金某某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认定,被告孙朋负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案外人孙某系为被告孔某某提供劳务的人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从事被告孔某某指派的劳务工作,被告孔某某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按事故责任认定,并结合本案事实,本院确认被告孔某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紫金某某公司为肇事车辆辽HKXXXX号重型货车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保险合同有效。被告紫金某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两名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孔某某承担。对于被告孔某某承担的损失,由被告紫金某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两名原告赔偿。鉴定检查费及车辆评估费依法由两名原告与被告孔某某案中案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由两名原告与被告孔某某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两名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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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被告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案外人臧冬在从事被告邹某某所指示的雇佣活动过程中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邹某某与被告人保丹东振安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一队认定,案外人臧冬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案外人臧冬系执行职务行为,其责任依法应转承由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被告邹某某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邹某某承担100%的事故责任。被告邹某某与被告人保丹东振安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人保丹东振安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邹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邹某某分担的损失,由被告人保丹东振安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邹某某负担。 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丹东振安公司提出的关于医疗费应扣除不合理用药的意见,因没有提交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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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被告韩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案外人赵占武在执行被告韩某的职务行为过程中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韩某与被告天安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兴二大队认定,案外人赵占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沈立新均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占武系执行职务行为,其责任依法应转承由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被告韩某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韩某承担100%的事故责任。被告韩某与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赵占武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韩某分担的损失,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韩某负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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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何某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何某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兴二大队认定,被告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何某承担100%的事故责任。被告何某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何某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何某分担的损失,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外购药,除普瑞巴林外均没有医嘱,无法证明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在丹东市职工疗养院产生的损失,因在沈阳医院出院后并无相关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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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陈某某与两名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陈某某与被告人保凤城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兴二大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名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陈某某承担100%的事故责任。被告陈某某与被告人保凤城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人保凤城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陈某某分担的损失,由被告人保凤城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凤城公司提出的关于医疗费应剔除不合理用药的意见,因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保凤城公司提出的关于两名原告的休治时间均过长的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两名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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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某某、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赵某某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英大泰和丹东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安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康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郎某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赵某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英大泰和丹东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英大泰和丹东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赵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赵某某分担的损失,由被告英大泰和丹东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因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英大泰和丹东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本车指定驾驶员分别是王肇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故被告英大泰和丹东公司免赔的10%由被告赵某某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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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是案外人董XX在从事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所指示的雇佣活动中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与被告太平洋财险丹东支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元宝大队认定,认定案外人董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案外人董XX从事雇佣活动,其责任依法应转承由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承担。按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与被告太平洋财险丹东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平洋财险丹东支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由不属于保险范围,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承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太平洋财险丹东支公司提出的由于司机有逃逸行为,商业险保险公司拒赔的辩解意见,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与被告太平洋财险丹东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中对此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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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案外人吴君在从事被告李某某所指示的雇佣活动过程中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李某某与被告渤海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安一大队认定,案外人吴君与原告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案外人吴君系执行职务行为,其责任依法应转承由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被告李某某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李某某承担50%的事故责任。被告李某某与被告渤海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案外人吴君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李某某分担的损失,由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其已过退休年龄,且没有提供能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误工损失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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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立生诉被告丹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案外人郑炎在从事被告丹东公交总公司所指示的雇佣活动过程中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丹东公交总公司与被告人寿保险丹东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兴大队认定,案外人郑炎与原告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案外人郑炎系从事雇佣行为,其责任依法应转承由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被告丹东公交总公司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丹东公交总公司承担50%的事故责任。被告丹东公交总公司与被告人寿保险丹东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人寿保险丹东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丹东公交总公司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丹东公交总公司分担的损失,先由被告人寿保险丹东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则由被告丹东公交总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丹东公交总公司负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扶养人李春凤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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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学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原告提供劳务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对于原告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于自身受到的损害,亦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认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关于被告也是受雇于姜姓案外人,姜姓案外人是雇主的意见,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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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丹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致伤瞬间为车下,应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丹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在执行被告的职务行为过程中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丹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相关部门认定,被告丹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丹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系执行职务行为,其责任依法应转承由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被告丹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丹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被告丹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计算有误,应以本院认定为准。对于被告丹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分担的损失,先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则由被告丹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丹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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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案外人刘海龙在从事被告王某某所指示的雇佣活动过程中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王某某与被告人保财险东港支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振兴大队认定,认定原告韦某某与案外人刘海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案外人刘海龙系从事雇佣活动,其责任依法应转承由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被告王某某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王某某承担50%的事故责任。被告王某某与被告人保财险东港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人保财险东港支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王某某分担的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东港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保财险东港支公司提出的应剔除超医保用药346.79元的辩解意见,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王某某与被告人保财险东港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中对此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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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王某某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王某某与被告永安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兴二大队认定,认定被告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其责任依法应转承由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被告王某某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王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被告王某某与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王某某分担的损失,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王某某按责任比例负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提出的医疗费应扣除不合理用药的意见,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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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顾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顾某某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顾某某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兴一大队认定,被告顾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顾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被告顾某某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保险合同有效。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原告负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的对原告主张城镇标准赔偿及误工费有异议的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自2011年起居住在丹东市振兴区三街四纬6号楼712室;2013年5月至今,在丹东市元宝区通江街35-15号经营尚衣服饰加工店,其居住于城镇并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按照城镇标准主张赔偿,且按照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亦较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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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民诉被告孙某某、刘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孙某某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刘某伟与被告人保东港支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兴二大队认定,被告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刘胜春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孙某某系借用被告刘某伟的车辆肇事,其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孙某某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孙某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刘某伟与被告人保东港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份保险合同有效。因被告孙某某在肇事后逃逸,故被告人保东港支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某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没有发生且没有提供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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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智诉被告于某、中国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于某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车辆投保人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兴一大队认定,被告于某负涉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按事故责任认定,并结合本案事实,本院确认被告于某承担100%的事故责任。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辽XXXX**号小型客车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于某承担。对于被告于某承担的损失,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鉴定检查费依法由被告于某承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被告于某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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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李某某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太平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兴一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李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李某某分担的损失,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提出的关于护理费不同意按2017年标准赔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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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被告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李涛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李涛与被告平安丹东中心支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安大队认定,被告李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李涛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李涛与被告平安丹东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被告平安丹东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原告与被告李涛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自分担的损失。对于被告李涛分担的损失,由被告平安丹东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李涛负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丹东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关于医疗费应扣除不合理用药的意见,因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平安丹东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关于对原告二次住院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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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被告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下列法律关系:一是被告于某与原告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被告于某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一大队认定,被告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按该交通责任认定,本院确认被告于某承担100%的事故责任。被告于某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保险合同有效。因被告于某系肇事后逃逸,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于某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由被告于某负担。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的关于对原告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审查认为,为原告出具鉴定结论的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亦均具有鉴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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