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存在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临沭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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