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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