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线某某系在校学生,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线某甲(系线某某父亲,死者马某甲丈夫)书面提出从轻处理请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线*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程某某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积极救治被害人,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71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意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健康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刘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施救、向被害人履行了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妥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妥某某不起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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