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祥林)(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东乡县人,住本县xxxxxxx。无前科。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24决定不批准逮捕东乡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xx驾驶无牌三轮汽车从东乡县高山乡出发,驶往本县汪集乡高家村方向,行至汪集街道路段时,将公路右侧同方向行走的妥祖比德撞倒,造成妥祖比德当场死亡,无牌三轮汽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xx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妥xxx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3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属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x不起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