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马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东乡县人,住本县xx乡xx村xx社x号。无前科。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9月24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东乡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xx驾驶无牌三轮汽车从东乡县高山乡出发,驶往本县汪集乡高家村方向,行至汪集街道路段时,将公路右侧同方向行走的妥祖比德撞倒,造成妥祖比德当场死亡,无牌三轮汽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xx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妥xxx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3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属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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