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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周某某受伤后的损失应当如何进行承担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应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才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周某某同被告王某某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共同造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按照各自行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某所驾驶的粤T12K**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周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的问题,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被告的辩称及票据等依法认定原告周某某的医疗费为37658.05元,原告周某某支付15107.57元,被告王某某支付22550.48元。对于原告周某某主张的误工费的问题,两被告辩称按照农林牧渔的标准予以认可,误工时间较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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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书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应依法行驶,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对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发生经过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出具的夏公交认字[2017]第04061号事故认定书对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认定被告张书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张某某主张的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主张,有原告提交的夏津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医药费收费票据、用药明细清单为证,并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予以佐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出的根据病历记载原告有糖尿病病史,应扣除非伤情用药部分,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质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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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某某与唐双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被告均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成因,故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全面考虑事故发生的情况,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因侵权行为致原告受伤,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应付50%的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对于被告提出异议的由南京友谊整形外科医院出具的拍片费96元,原告解释系应鉴定部门的要求所拍,且鉴定意见书中亦将上述X线片作为鉴定依据,故对被告提出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医疗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33182.4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系沅江市xx镇xx村村民,但其长期在城镇打工,故原告根据伤残十级的鉴定意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江苏省2011年度城镇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主张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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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丁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道路交通事故之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的由被告丁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黎某某负次要责任的认定合法有据,且当事人不持异议,予以采信。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承保肇事车辆之交强险的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其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依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丁某某赔偿70%,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侵权人30%的责任。被告丁某某赔偿部分依其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之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依保险法的规定,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黎某某虽然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与妻子、小孩长期在广东打工、居住生活、就读,其主张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误工费(护理费)按广东城镇标准计算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但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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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峰山与刘某某、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与交警部门关于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且经本院审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故本院确认该事故被告刘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马某某无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保中山分公司认为鉴定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过长,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保中山分公司不认可二次手术相关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及相关的费用有鉴定意见为准,虽然未实际发生,但确为原告治疗需要,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本案将二次手术费及相关的费用一并处理。对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经本院审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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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潘某某等与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山平安公司认为的收据的车架损坏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从司法鉴定意见记录来看,其中提到摩托车前面严重损坏并向后移位,车厢前面护栏弯曲变形,从该描述来看,车架损坏的可能性较大,故对该维修清单,予以认可。2、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材料,中山平安公司认为只能证明黄某某从事建筑行业,不能证明潘某某从事建筑行业,本院认为,根据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均说明潘某某与黄某某一起从事建筑行业,银行转账虽仅有黄某某一人,但证人称两原告系夫妻,付钱只付给黄某某,该陈述也符合常理,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8日17时40分许,陈某某驾驶粤T×××××小型汽车由崇仁县城往礼陂镇方向行驶,途经崇仁县礼陂镇加油站路段时,遇相对方向黄立云驾驶赣F×××××小车及黄某某驾驶赣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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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吕某某、楼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在2017年5月25日3时24分许因交通事故受伤,金溪县中医院的一份出院记录注明“原告诉于约1小时前不慎从2楼楼梯上跌下,致左上臂肿痛,畸形”,可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至医院治疗,在时间上可以合理排除原告摔伤的可能性,结合郑某的金溪县中医院出院记录、原告提供的金溪县中医院的另一份出院记录注明的“原告诉于约1小时前坐小车与他人小车相撞,致左上臂肿痛,畸形”、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项注明的“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中下段骨折”,本院认定原告的伤情系本案交通事故所致。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护理期、营养期系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认定。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就读学校的地址在乡镇,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认为,原告就读的学校是福州一中贵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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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明与戴新林、武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戴新林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满成负次要责任,夏正明无责任。故超出强制险限额范围的部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外30%的责任由被告蔡满成承担。鉴定意见书系受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作出,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或相关依据证明鉴定程序、意见确有瑕疵,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医药费中有正式票据的4246.2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建湖县冈东镇卫生院出具的收据3617元,虽非正式发票,但根据病历原告发生牙根骨折事实存在,且司法鉴定意见书亦陈述这一情况且对后续每次修复费评估为4000元,故本院认定属于合理治疗费用,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7天*18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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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王某、倪先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富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即被告倪先锋与保险人即被告富德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驾驶人饮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循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故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2、对原告向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被告王某、被告倪先锋、被告向江辉责任的划分。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交通事故被告王某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倪先锋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向某无责任,被告向江辉无责任。本事故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原告向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被告王某与被告倪先锋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向江辉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其作为被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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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中诉被告夏某、被告财保东莞分公司、第三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中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的权利。该起交通事故给原告姚某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审核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姚某中提供的团风县人民医院、罗田县人民医院记录资料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明,本院确定原告姚某中的医疗费为44383.6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原告姚某中住院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50元(45天×50元/天)。3、护理费:参照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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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光明与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盛光明因被告胡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该事故经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盛光明无责任,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医疗费21479.17元、残疾赔偿金39763.2元(24852元/年×16年×10%)、护理费4732.93元(28792元/年÷365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50元/天×28天)、鉴定费1050元、财产损失费450元、拖车费3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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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郑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鹤公交认字[2016]第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克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被告未举证证实该事故认定存在不合理及提交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的证据,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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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法律的保护,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故被告曾某某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民财保中山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保中山分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及原告年满60周岁不应当计算误工费的问题,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赔偿过高的部分,本院将一并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本院结合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做如下认定:原告黄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7625.52元,误工费为10344(120天×31462元/年÷365天),护理费为537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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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杨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书面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叶某、刘某当庭证实的内容相互印证,结合王某某一审提交的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跑马场村民委员会与广水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以及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三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王某某于2008年5月在城镇居住,并在城镇务工的基本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二审中,上诉人财保中山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小某、曹文道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曹文道、王某某夫妇跟随儿子曹满意在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跑马场村一组居住,王某某常年在广水市西门菜市场做绞肉及卖小菜生意。另查明,二审庭审中,王某某表示自愿放弃后期在广水阳光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的上诉请求,并补充书面意见,请求法院对其医疗费的诉请按照一审判决的数额为准。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认为,首先,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王某某上诉请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经查,王某某在一审期间提交了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跑马场村民委员会与广水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以及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三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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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婷与孝昌县拓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刘婷婷作为消费者,在被告孝昌县拓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所内进行消费时受伤,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规定。被告孝昌县拓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刘婷婷在本次事故中所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孝昌县拓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刘婷婷不规范操作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意见,现原告不认可其有过错,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原告的误工费应按湖北省服务业的标准计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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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寿、徐某某与刘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1、2、3、4、5、6、8、10,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证据7,系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无证据反驳,且该鉴定意见书合法、真实,与案件事实认定有关联性,故予以确认;证据9中的材料相互印证,证人亦出庭作证,足以证实原告在事故发生前的主要收入来源城镇,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事实。被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无任何证据反驳,其相应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二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均有异议,该证据拟证实内容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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