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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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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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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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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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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清华)(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清华)(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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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毛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毛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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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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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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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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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许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许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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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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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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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横峰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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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舒显兵)(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舒显兵)(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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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丁某某)(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丁某某)(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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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詹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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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处罚情节;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处罚情节。综合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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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荣江)(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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