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依法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是网络赌博犯罪,而在该组织中工作,为网络赌博提供帮助、服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陈某某只是作为赌场的一般工作人员,领取的只是基本工资,且工作时间都很短,参与度不高,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知“博越”微信群、潮信群组织网民参与境外赌场百家乐赌博,仍然帮助舒**在微信群中发送红包,吸引网民参赌,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舒**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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