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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国泰富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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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某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6666.7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666.72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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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借条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金额,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转账记录,实际金额为28,200元,故被告应当按照所借金额28,200元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原告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对于利息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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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上海宝某实业有限公司、陈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朱某与陈志民之间是否形成借款合同关系;2.本案所涉借款是否已还清;3.宝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1,朱某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借据及银行业务凭证,虽然陈志民称借款并非系其个人所用且不知借款金额如何计算,但借款协议书及借据中明确借款人为陈志民个人,宝某公司作为担保方盖章,而且借款协议书对于借期、利率、还款方式均作了明确约定,由此可以认定朱某与陈志民之间存在55万元的借贷合意。至于借款金额如何计算,并不影响双方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陈志民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确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其在借款协议书及借据上签名,即是以书面方式确认了与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则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2,陈志民认为宝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鑫谊公司转账360万元中的250万元即是向朱某的还款,现朱某对此予以否认并进行了合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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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赵某某、武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事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系争房屋属武某某、赵某某共同共有,已由法院生效文书确认,赵某某辩称系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其子赵祺也享有权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赵某某作为生效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夏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就系争房屋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符合上述规定,应予支持。赵某某辩称夫妻一方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以及拟用其他资产偿还夏某债务等,均不构成对代位析产的有效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系争房屋系赵某某、武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本院依法确认二人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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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及其他连接点均与本案争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无实际联系,故本案原、被告对产生争议由虹口区法院管辖的约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杨某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平福路XXX弄XXX号XXX室,结合本案案情及原告意见,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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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周某与张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周某与张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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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与上海融某信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邹其德签署的《借条》已将原告与被告上海融某公司、北京信江公司之间签订的《固定收益类BT项目投资服务协议》所涉的10万元投资款明确为被告邹其德个人向原告的借款,因此上述10万元投资款项已转化为被告邹其德个人的借款,理应由被告邹其德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上海融某公司、北京信江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固定收益类BT项目投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鉴于《借条》对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有明确约定,现原告主张被告邹其德支付2017年7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期间利息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从《借条》内容看,出借双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就律师费的支付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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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季某某等与方兴海、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林某某、季某某等与方兴海、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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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朱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间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充分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1,870,000元之事实,故双方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确认并同意,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870,000元。  二、被告朱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如下方式偿付原告刘某某借款利息:1.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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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与上海便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王志友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证,同时原告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借款资金的交付,故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王志友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王某某、王志友应按约还本付息。现两被告届期未归还,显属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内借款利息为54,000元,原告确认两被告通过案外人邢某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4,000元,则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3万元,故就原告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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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陆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朱某某在审理中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款项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上海仲惠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联,并无不当。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目前朱某某的起诉尚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朱某某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综上,朱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蔺皓然 审判员:郭征海书记员: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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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轻工老干部活动中心与上海世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轻工老干部活动中心与上海世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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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仇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焦某某与仇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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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原告魏某诉称其于2018年4月19日、20日通过支付宝转帐形式支付被告徐某合计10万元系借款,需要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使原告魏某要求被告徐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之请求权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标准。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明借款关系的依据;二是借款交付的依据。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现被告徐某认为上述10万元为原告魏某投资款,而原告魏某又无法提供《借条》等依据,因原告魏某对诉争款项系借款没有提供有力证据,就不足以认定被告徐某所取得的10万元为其向原告魏某之借款。据此,原告魏某要求被告徐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魏某要求被告徐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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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上海旺某实业有限公司、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沈某某以戴某某债务加入为由主张共同还款责任,戴某某是否具有加入系争借款债务的意思表示,认定的关键在于对《借款补充协议》作出合乎情理和符合文义的解释。本院对此分析如下:《借款补充协议》的出具经过,各方均确认是由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沈某某的配偶陈豪敏要求戴某某出具,可见沈某某、陈豪敏要求出具该补充协议的对象是明确的,即戴某某而非旺某公司,无论是沈某某、陈豪敏还是戴某某,对戴某某不能代表旺某公司均有明确认知。即便如戴某某所称,陈豪敏作为沈某某的配偶,再以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具《借款补充协议》有所不便而要求其代表旺某公司签署,戴某某亦应按照此前《借款凭证》的落款方式,以旺某公司董事的名义落款签名,但《借款补充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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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香与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月香与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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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龙与倪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于海龙与倪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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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上海祈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上海祈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上海祈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借款人推荐、风险管理及贷后管理服务。本案中,被告上海祈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为原告提供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借款人推荐、风险管理及贷后管理服务,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上海祈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未向原告提供过《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下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受让,也从未告知过原告实际借款人的情况。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系争50,000元款项直接付至被告上海祈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被告上海祈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储某某亦出具承诺书,明确被告上海祈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刘金凤、叶欢、叶革前、倪强、倪某某借款。上述款项支付及承诺书出具行为应视作双方以实际履行对系争合同予以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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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丁文皓、徐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本案庭审及原、被告的诉辩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由被告丁文皓书写的借原告22万元的书证,原告认为借款22万元,其中15万元系被告徐旭东所借,被告徐旭东共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被告徐旭东归还5万元,故尚欠原告15万元;另外7万元系被告出售房屋所需支付税款,对此,被告丁文皓认为借条是在原告的逼迫之下所写,没有拿到过原告一分钱,被告徐旭东对于上述借款事实均予以否认。对于原告陈述被告徐旭东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且已归还5万元的这一事实,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上述15万元借款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借款7万元,原告诉称此款系两被告出售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支付税款,经查,上述房屋于2005年11月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税款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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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孙某、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系原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XXX弄XXX号,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孙某、郭某某、孙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娟娟书记员:郑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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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某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柴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27500.01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7500.01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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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益与罗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在收悉法院寄送的起诉状等材料后,未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进行任何形式的抗辩,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及相应转账凭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现上诉人在二审中主张双方之间不是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均是被上诉人通过上诉人进行赌博的赌资,但未能就此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   综上,常益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8元,由上诉人常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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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阮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沈某某向阮某转账24笔,其中18笔转账金额为48万元,5笔38.4万元,另有1笔转账39万元,取现9万元,阮某分别在收款后2个月归还其中22笔,其中17笔50万元,5笔40万元,结合阮某出具的借条、信函,沈某某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沈某某与阮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借款共24笔,阮某已归还22笔,该22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已结清,利息结算未超过法律规定保护范围,阮某已自愿履行,双方关于22笔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现尚有2笔48万元款项的借款未获清偿,原、被告一致认可借款实际交付时预扣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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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及原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250,000元借款未还,被告理应根据其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已属违约,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玉某借款25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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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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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华与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国泰富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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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某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38333.33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8333.33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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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欠条中虽约定在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已搬离普陀,且原告无法证明普陀区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因此普陀区与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无关联点,故约定管辖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为双务合同,因此双方所在地均可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为浦东新区航头镇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原告申请案件移至合同履行地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张  玮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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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审计机构的查证范围已经充分注意到各方在诉讼中就华东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所提出的意见主张并进行了相应分析论证。综上,审计机构已经对华东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情形进行了全面审查,故本院遂以该《司法审计意见书》结论作为对华东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认定依据,不再对各方当事人就该节事实提出的证据进行重复认定。根据《司法审计意见书》载明,“审计过程中我们未发现物资集团滥用股东权力在交易过程中侵害华东公司利益的情形。审计过程中我们未发现物资集团侵占、拖欠华东公司资金的情形。审计过程中我们未发现物资集团通过巨鹿路房产交易获取不当利益,物资集团已按评估价足额支付华东公司巨鹿路房产交易价款12,303万元。综上,根据目前我们获取的审计材料来看,尚未发现物资集团与华东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  本院认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法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船华东公司主张其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取得系争票据,而华东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贸易关系。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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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某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22031.3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031.3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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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康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于利息的起算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不予支持。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借条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陈述被告承诺两个月内归还,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曾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确定自该案提起诉讼之日即2010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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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某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7114.2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114.2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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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某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8333.3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333.38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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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田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某某借款6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及各自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其观点予以认可。现上诉人认为实际取得之借款金额不足6万元,故不同意归还借款,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观点。此外,上诉人认为上述欠款,可以被上诉人欠其租金抵偿。鉴于两者非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可另案向被上诉人主张欠租。综上,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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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孙战花、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属有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两被告当履行归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现两被告在借款期间届满后,未能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显属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战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某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孙战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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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某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建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5000.0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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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杨某某、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施某某与杨某某、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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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杜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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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徐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是徐某某与蒋敏的共同债务,蒋敏负有共同归还债务的民事责任。蒋敏死亡后,按继承法规定,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蒋敏遗产范围内清偿。各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仅限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这一义务是分开的、独立的,不存在共同责任,也不存在相互连带责任。所以,陆某某在本案中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高某某认为本案遗漏蒋敏的继承人陆某某为案件当事人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申请人要求陆某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之义务,可另觅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申请人认为其对蒋敏的债权拥有房屋抵押权,应当用蒋敏个人名下的房产优先清偿申请人的债权,而法院未予明确,违反法律规定之意见。本院认为,因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上述抵押权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不应直接对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之外的事项作出处理,故本院未对申请人享有抵押权房屋优先受偿权作出处理,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2民初2058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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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丁某与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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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系争借款经法院判决由债务人尹某某承担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以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共同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就被告共同举债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的此项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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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与陈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上加盖有贷款银行公章,且第三人亦认可借款合同上的签字,现原告不予认可证据真实性,但并未提供任何反证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确认该份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管某某与第三人陈国芳之间的债权情况:2018年5月9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原告管某某与第三人陈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沪0114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管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陈国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管某某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6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陈国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管某某律师代理费4万元;四、驳回原告管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320元,保全费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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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某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施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2499.9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499.97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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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刘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黄某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黄某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薇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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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翠某茶业有限公司与陈致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标准并无异议,故本院确定原告上述期间原告应付的工资为141,000元。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已付工资的数额。  关于原告翠某公司通过其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向被告陈致远账户以工资形式支付四笔合计35,205元,双方均认可为原告翠某公司已付的工资,故本院确认该款为原告已付工资。  关于原告翠某公司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陈致远账户以工资形式支付的四笔合计43,608元。因相关转账资料上明确为工资,故本院亦确认该款为被告已收取的工资。  关于原告翠某公司所述其向案外人黄月瑛、钱红、潘显今支付的款项。就原告向黄月瑛转账支付的8,000元,虽然原告不认可该笔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资,但被告现同意将此笔款项算作其已经收取的工资,此为被告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并无不当,故该笔8,000元从原告应付被告的工资中扣除。就原告向钱红、潘显今转账的款项,因被告陈致远并不认可上述款项为其所收取的工资,而原告翠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上述人员所收的款项即视为被告陈致远所收到的工资,故本院无法认定此款项为被告陈致远所收到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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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刘某与薛某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本案的借贷主合同兼具合意性和合法性,属依法成立,对借贷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贷债务人刘某未依合意一致的《还款确认书》履行还本付息之给付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刘某承担的民事责任,经核,合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均予确认。刘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的借款本金金额错误,但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可予佐证,亦与在案证据及刘某的一审自认结果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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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裘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在于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原告邱某某主张以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在登记机构登记的的债权本金为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超出登记部分的债权本金无权优先受偿。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则认为,应当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的费用。中国银行与高玉龙、张媛媛签订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发生债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订立合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相关催收费用、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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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陈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与第三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作为出租人、被告张某某作为承租人、原告作为涉案租赁物出售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依法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告张某某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现第三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给付租金,显属违约,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第三人已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地址向被告张某某寄送了转让通知书,故相关债权转让对被告张某某发生效力,因涉案租赁物已于2016年4月3日从被告张某某处取回,原告根据《转让协议》取得涉案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原告有权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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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宇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票据回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宇某公司的举证互相印证,形成了有效证据链,且被告也没有提出异议,故可以采信。  被告均无举证。  依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4日,宇某公司与能平公司签订编号为“宇某2017SC-ZNY-NP0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受益权转让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主要约定(原则上是直接引用原文,个别之处为表述方便未照搬原文,下述其他合同均如此):  1.1条款:能平公司为向宇某公司申请融资,将其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金额5,000万元,出票人和承兑人均是中能源公司,收票人能平公司,出票日2017年7月14日,到期日2018年1月13日)的受益权转让给宇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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