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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赵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人留在现场,被送往医院后没有逃避侦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之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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