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属初犯、偶犯,且系过失犯罪;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和解,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郎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且系过失犯罪;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协商和解,并对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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