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是陈泽祥是否违约且应向邛崃中心医院支付多少违约金。双方当事人所签进修协议已经明确陈泽祥培训后在邛崃中心医院的服务期限为10年,若违约,违约金为25万元。陈泽祥擅自离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作为劳动者,即使其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但其违反约定的行为,不为社会所提倡。邛崃中心医院关于陈泽祥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邛崃中心医院主张违约金应依双方约定处理,但本案实质为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邛崃中心医院主张本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为依据,并不影响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本案。该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
阅读更多...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位于公安县夹竹园国土资源所辖区的桔香园违规进行扩建,夹竹园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发现后进入查处程序,橘香园老板袁某于当年国庆节期间,找到时任夹竹园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被告人肖严郭租住在公安县县政府大院宿舍内送给被告人肖严郭现金1万元,要求被告人肖严郭对其不予查处,被告人肖严郭随后要求其所的工作人员对桔香园违规扩建行为不再查处。 2011年3、4月份,伍爱兰、伍爱平、伍爱云三姐妹委托杨某在公安县斗湖堤城区附近购买三套房子,杨某相中位于夹竹园国土资源所辖区的斗瓦路宝带家园三套房子后,请自己的朋友、时任夹竹园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被告人肖严郭出面,要宝带家园开发商桑某在房价上优惠。肖打电话给桑某,要求桑某给予优惠,然后杨某找到桑某,最终伍爱兰以13.6万元购得宝带家园3栋2单元602房(129.46平方米)、伍爱平、伍爱云各以10万元购得1栋2单元602、702房(102.39平方米)。 桑某于2010年上半年 ...
阅读更多...2025年5月29日,位于纽约曼哈顿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宣布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推行的全面关税措施超越了其法定权限。这一裁决对特朗普政府的经济政策构成了重大挑战,特别是在其上任后迅速推进的贸易保护主义议程中。 特朗普政府试图通过援引紧急法案(可能是《1974年贸易法》第232条款或《1962年贸易扩展法》)赋予总统在国家安全或经济紧急情况下单方面实施关税的权力,计划对来自几乎所有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然而,国际贸易法院明确裁定,该法案并未授予总统如此广泛的权力,尤其是针对几乎全球范围的贸易伙伴实施无差别关税的权限。 法院的法律依据 法院在裁决中详细阐述了其立场,强调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赋予国会管理对外贸易的专属权力,包括制定关税和贸易政策的权力 ...
阅读更多...在新疆乌苏市连绵起伏的群山中,雪莲花如点点繁星,绽放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岩缝与砾石间。这种珍稀植物,宛如冰雪雕琢的精灵,花瓣洁白如玉,层层叠叠,中心点缀着淡黄或紫红的花蕊,散发着清幽的香气。在晨曦或暮霭中,雪莲花迎着凛冽寒风,傲然挺立,宛若高原上孤独而坚韧的守护者。它的根系深深扎入岩石,汲取稀薄的养分,象征着生命的顽强与不屈。雪莲花不仅以其绝美姿态令人叹服,更因其珍贵的药用价值被誉为“高原圣药”。据传统中医记载,雪莲花具有温肾壮阳、祛风除湿、活血通络的功效,常用于治疗风湿性关节炎、腰膝酸软及高寒地区常见的寒症。现代研究表明,雪莲花含有多种生物碱和黄酮类化合物,具有抗炎、抗氧化及增强免疫力的作用,是珍贵的中药材 ...
阅读更多...(2021年5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22年2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 区县 ...
阅读更多...经查:2017年5月4日、5月8日、5月26日,渝北区XX镇XX村第X村民小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地〔2017〕X号、X号、X号)予以征收。2017年6月21日,本机关发布征地公告(渝北府征公〔2017〕X号、X号、X号)。2017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征收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渝北国土征补公〔2017〕X号)。2017年7月20日,本机关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批准(渝北府地〔2017〕X号)。征地实施前,申请人户户籍4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华宇公司既与部刚签订劳动合同,环齐集团又任命部刚担任集团法务、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工作内容交叉重叠,华宇公司、环齐集团均先后向部刚发放工资,华宇公司与环齐集团构成对部刚的混同用工,部刚作为劳动者对用人责任主体享有选择权,可以将关联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院对部刚要求环齐集团对华宇公司的用人主体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上诉人部刚提交的部分加班事实证据和被上诉人环齐集团的考勤管理制度,可以证明部刚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存在周六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以及被上诉人通过打卡、钉钉等方式对员工考勤,掌握职工考勤记录的事实,被上诉人华宇公司一直未提交职工考勤记录,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以及部刚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的认定,对部刚加班工资的主张予以部分支持。一审认定部刚的部分加班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部刚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二审庭审中,部刚对一审依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认定其带薪年休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的金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亡者归来”案件当事人赵作海因病去世,曾蒙冤入狱11年获65万元国家赔偿 2025年3月23日,曾引发全国关注的“亡者归来”冤案当事人赵作海因病在河南商丘去世,享年72岁。据亲属透露,赵作海的遗体已安葬于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镇赵楼村。 1999年,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赵作海被警方列为重大嫌疑人并遭刑拘。在羁押期间,他遭受刑讯逼供,被迫作出9次有罪供述。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失踪13年的“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案件出现戏剧性转折,赵作海被改判无罪,获释并得到65万元国家赔偿。出狱后,赵作海因缺乏理财知识,先后陷入传销和投资骗局,五年内耗尽赔偿金。 赵作海案件对司法领域的影响 ...
阅读更多...我国首例“安乐死”无罪案:王明成与蒲连升被判无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986年6月,陕西汉中,一场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争议引发广泛关注。王明成因不忍母亲夏素文饱受肝硬化晚期病痛折磨,请求医生蒲连升对其母实施“安乐死”。两人因此被控故意杀人罪,但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成为我国首例“安乐死”相关案件,引发了关于生命权与伦理的深刻讨论。 案情回顾:不忍母受苦,请求“安乐死” 王明成,时年36岁,陕西省第三印染厂职工;蒲连升,46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肝炎科医生 ...
阅读更多...2025年5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玉祥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这一案件的宣判,不仅是对陈玉祥个人腐败行为的法律清算,更是中国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的缩影。 陈玉祥在2001年至2023年间,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000万余元。作为纪检监察系统的高级干部,他本应是反腐的“卫士”,却沦为腐败的“内鬼”,其行为严重背离了职责使命。案件涉及项目承揽、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多个领域,凸显了腐败对公平正义的侵蚀。
阅读更多...2025年5月1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陕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韩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勇曾任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要职,其受贿金额高达2.61亿元,时间跨度长达30年,案件的严重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背景与犯罪事实 韩勇的受贿行为从1993年延续至2023年,涉及吉林、新疆、陕西等多地,涵盖检察、纪检、组织和政协等多个关键岗位。作为曾担任检察长的公职人员,他本应是法治的捍卫者,却利用包括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书记,陕西省政协党组书记 ...
阅读更多...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属实体法上的形成权,非诉讼时效客体。若受期间限制,应适用除斥期而非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的立法目的 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确认合同无效是国家公权力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人(包括第三人)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主动确认。 合同违法性不因时间经过而改变,适用诉讼时效将导致违法行为被合法化,违背立法目的。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诉讼时效旨在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适用于需对方协助的权利。 确认合同无效不以当事人主动行使为要件,第三人及法院、仲裁机构可主动介入,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
阅读更多...(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
阅读更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与关联公司可能构成人格混同,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变更、追加规定》)第一条要求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须符合法定条件。 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2016)强调严格依《变更、追加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扩大范围。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至第四百七十五条未规定追加混同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 例外情形: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通过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法院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追回财产。 最高法(2015)执申字第116号案明确,该规定针对恶意转移财产,未增设直接裁定追加的法定情形。 结论 ...
阅读更多...本案中,赵某甲与赵某乙自1983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事实婚姻要件,法院依法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财产分割因权属争议待确权后另行处理。事实婚姻的认定需结合时间节点、实质要件及社会认可,1994年2月1日为关键分界线,之后未登记的通常按同居关系处理。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某甲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过程程度、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本院酌定被告赵某某承担80%的责任为宜。被告赵某某辩称其系在为被告某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被告某某某公司承担责任,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某某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杨某某自十三岁便随母亲与继父薛某某甲一起生活,薛某某甲对其履行了抚养义务。鉴于薛某某甲已死亡,故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三原告享有本案权利。关于被告赵某某及被告某某某公司垫付费用是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述被告已提出对其垫付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从一次性化解纠纷角度考量,为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某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勤务大队认定,被告吴某华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由于被告吴某华驾驶的渝AXXX**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依法应当先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吴某华赔偿。 对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于吴某受伤时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的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经仔细观看大家保险重庆分公司提交的事发视频,虽受拍摄角度限度,缺少参照物,但仍可见因李某突然启动车辆向前行驶,导致吴某身体失去平衡受伤,吴某在受伤时并未完全脱离车辆,仅上半身伸出车外,再结合吴某伤情,吴某大概率先伸出的右脚,其右脚在受伤时很有可能尚未着地,即便其右脚已经着地,吴某在车辆启动时身体重心亦尚未转移到右脚之上。综上,应当认定吴某身体在车辆突然启动时尚未脱离车辆,其尚未站稳,应当认定其为车上人员,而非车外人员。故,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无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大家保险重庆分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义务主体,李某系谢渝(音)聘用的工作人员,其责任应当由谢渝(音)承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已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盛某负全部事故责任,其依法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本案诉讼中,被告夏某自愿承担事故责任,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又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依法应由被告某保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盛某、夏某连带赔偿。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本次事故的具体损失确认如下: 1.医疗费,有病历资料、票据和费用清单等证据为凭,原告共计用去医疗费23329.04元(23177元+152.04元),其中被告某保某公司垫付18000元,被告盛某垫付3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已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余某负全部事故责任,其依法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兰某的各项损失。虽然涉案车辆属被告余某所有,但是现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被告余某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又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财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依法应由被告某财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余某赔偿。关于二被告垫付费用是否在本案一并处理的问题,本院认为二被告已提出对其垫付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从一次性化解纠纷角度考量,为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故确认对二被告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宜。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兰某本次事故的具体损失确认如下: 1.医疗费,有票据和费用清单等证据为凭,共计用去医疗费20749.31元(18925.96元 ...
阅读更多...2025年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铁受贿、行贿等五项罪名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作为中国足坛反腐风暴中涉案金额高达近1.2亿元的标志性案件,李铁案的终审结果引发广泛关注。案件不仅揭示了足坛深层腐败问题,也因证据争议和程序瑕疵引发讨论,凸显司法公正与行业改革的复杂性。
阅读更多...202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修订背景 自2022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核心修订:
阅读更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 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 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 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 ...
阅读更多...(2013年10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加重情节 重复评价 参阅要点 被告人仅因“肇事后逃逸”情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由此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该“肇事后逃逸”行为不应再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 被告人:李某某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金榆路口西内侧车道时 ...
阅读更多...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12年12月28日修订)条款的详细解释与案例分析,重点突出法律适用、条款含义及实际案例。
阅读更多...杨光雄诉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现实中,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业务发包、转包或者层层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况屡有发生,对这些分包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往往成为突出的法律问题。 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等规定的宗旨在于,更加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改变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实质要件,也不能作为反向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案例文号:(2016)津民申667号
阅读更多...法院是怎么看的呢?咱们来拆解一下。 首先,法院确认,李某和屠宰场在2003年10月签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合同到期后,虽然没续签书面合同,但李某继续上班,这说明双方在继续履行原合同。 其次,李某在工作时手被屠刀划伤,还在治疗期间,屠宰场就口头通知他终止合同。这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法律明确要求,工伤治疗期间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再来看用工形式。屠宰场辩称,他们和李某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解约,不用赔偿。法院却说:不对!虽然合同约定是计件工资,但李某从2003年10月起一直在屠宰场连续工作,按月拿工资。而且 ...
阅读更多...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有两个: 第一,公司辞退李某等七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李某等人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赔偿? [法院判决解析]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某混凝土公司辩称,他们在2014年4月8日发布了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去另一家公司报到上班,没去的就按旷工处理。但问题在于,这份通知既没有直接送达给李某等人,也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员名单。这样的通知,显然不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合法的理由和程序。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李某等人并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判决公司需要支付两项赔偿: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小乔。今天我们要聊一个很有意思的劳动争议案例——包某与某中心血站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这个案例来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涉及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等热点问题。准备好了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的来龙去脉!
阅读更多...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来承担。 另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明确说: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和用工单位私下约定补偿办法。 所以,在这个案子里,田某某的工伤责任应该由某人才公司承担。某测绘院只是用工单位,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所以田某某要求测绘院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人才公司向田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审理中,某人才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总共38880 ...
阅读更多...公司这边怎么说呢?他们觉得自己一点错都没有。他们认为,都某签合同的时候已经60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既然是劳务关系,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公司也没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说法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真的是这样吗? 【法院的判决】 法院可不这么看!法官认为,虽然都某签合同的时候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他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而且他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只要是有劳动能力、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人,都可以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这意味着,都某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者的全部合法权益,比如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 ...
阅读更多...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明确指出:吴某当时还在哺乳期,公司不得以第40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只是口头说经营模式从直营店改为加盟店,但没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无法安排吴某的工作岗位,也没有证据显示公司破产或清算。所以,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阅读更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胜任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然无法胜任;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后无法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如果单位按照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通常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计算。
阅读更多...先来看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三种情况: 员工因病或非工伤,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其他安排的工作;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合格;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后也无法达成协议。 今天我们要重点聊第三种情况: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比如,公司搬迁算不算“重大变化”?员工能不能因为通勤变远就拒绝上班?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阅读更多...【法院判决】 法院的判决非常清晰,分为两部分: 第一,农业银行单方面搞“末位淘汰”,把郭某下岗、停发工资和福利,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这个所谓的“淘汰”对郭某完全不生效,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第二,但是呢,考虑到农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法院判决银行要为郭某补缴2002年1月到2013年7月的养老保险费,还要补发这段时间的工资。 这个判决既维护了郭某的权益,也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堪称教科书级的裁判! 【法律分析】 好了,案例讲完了,咱们来聊聊这里面的法律点。很多企业为了提高效率,喜欢用 ...
阅读更多...2014年,顾某应聘某电子公司,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声称自己是大专学历,毕业于某科技学院,并提交了毕业证书。他还在声明中承诺所有资料真实,否则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顾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8年,公司核查员工信息时发现,顾某的毕业证书编号查不到,学校也不在教育部认可的高校名单中。也就是说,顾某提供了虚假学历!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公司《员工手册》中“提供虚假资料可除名”的规定,解除了与顾某的劳动关系。 顾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仲裁和法院均不支持他的请求。 法院的判决 ...
阅读更多...法院的判决非常清晰。法官认为,王某作为财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行业规范。即便领导章某让她转账,但她明知审批手续不齐全,仍然多次执行,违反了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这种行为不仅属于严重失职,还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完全合法,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阅读更多...这个案子核心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到底合不合法。咱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补偿金。关键点有两个:第一,规章制度得合法;第二,劳动者的行为得“严重违反”。 [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先看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这个制度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的,程序合法。里面明确说了,打架斗殴就得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这条规定没毛病。为什么呢?因为电缆厂这种企业,职工多,纪律很重要。如果有人在厂里打架还不严肃处理,会严重影响公司管理秩序 ...
阅读更多...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要求员工提供真实信息,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却没有告知公司,导致他无法完成出差任务,影响了工作。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法院也特别提到,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一个人是失信被执行人就随便开除。关键在于,袁某没有履行诚信告知义务,导致工作无法完成,这才是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阅读更多...先来看看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中高管竞聘上岗其实是对劳动合同岗位和待遇的“临时变更”,这个变更是有期限的,期限就是聘期。如果聘期满了,或者员工再次竞聘落选,变更的约定就终止,双方要回到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待遇。也就是说,周某某竞聘副经理时,岗位和薪资的调整是临时的,聘期结束后,公司有权恢复他原来的岗位和待遇,只要不低于原合同标准,就不算违法。 在本案中,周某某的原合同岗位是市场营销,工资标准是1500元。公司调整他为产品经理,工资4150元,远高于原合同标准,所以法院认定公司没有擅自调岗降薪。周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但法院认为这些条款不适用,因为公司行为合法 ...
阅读更多...法院怎么看呢?让我们来拆解一下! 第一,法院确认人保局有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他们接到投诉后调查、取证、听取双方意见,严格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事,没毛病! 第二,社保是法定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缴纳社保。公司没给刘先生缴社保,还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键点强调】 公司辩称“刘先生自己说不缴”,有用吗?法院说:没用!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要求,不能因为员工单方要求或者双方私下约定就不缴。法定义务不能免除! 【判决结果 ...
阅读更多...法院的判决非常清晰,我们来逐一分析。 **第一,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院认定,张某虽然是某林场在职职工,但因为林场经济不景气,允许他自谋生路,期间林场继续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而张某在酒店工作期间,接受酒店的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后续判赔的基础。 **第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酒店从2014年6月到2015年9月都没有和张某签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双倍工资请求,且金额未超过其一年平均工资,合理合法。 **第三,半个月未发工资。** 张某主张2015年9月有半个月工资未发,酒店也承认了这一点 ...
阅读更多...【法院判决】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法官认为,陈某在3月8日提交离职申请后,公司不需要特别批准,劳动合同的解除就已经生效了。陈某虽然在30天内提出撤回,但这并不影响他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陈某有义务提前30天通知公司,而且他也工作到了30天期满,所以劳动关系在2016年4月7日就结束了。陈某说自己撤回了离职申请,法院没支持他的说法。 【法律要点解析】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几个关键点: 单方解除权是“形成权”。啥叫形成权?就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只要公司收到了书面通知,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就自动产生,不需要公司点头同意。 撤回离职申请没用。即使你在30天内反悔了,试图撤回辞职,法律上也不支持这种操作。也就是说,辞职申请一旦提交,就像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 ...
阅读更多...这时候,法院是怎么判的呢?咱们一条条来看。 首先,法院明确了一个大原则: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如果甲某不愿意继续跟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公司单方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就像谈恋爱,分手了还想强行复合?没那么简单! 其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解除的责任主要在公司。为什么?因为公司单方面发通知,强行要求员工调动工作地点,而且没跟甲某协商,这实际上是变相逼迫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所以,甲某要求经济补偿金是合理的。 最后,法院还提到,甲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找新工作需要时间,生活上会遇到困难。所以,公司应该支付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
阅读更多...我们来拆解一下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法院的判决主要围绕《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展开。这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调整劳动合同内容,比如工作岗位或地点,必须协商一致。而且,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会重点考虑的因素,不能随便改,否则可能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在本案中,药房公司把文某的工作地点从原岗位调到重庆市南岸区,事先没有和她协商。这显然不妥,因为调到南岸区可能会让文某的通勤、生活安排变得很麻烦。所以,法院认为,文某有权拒绝这次调岗。 但是!故事到这里还没完。文某拒绝调岗后,既没去新岗位,也没回原来的收银员岗位上班,甚至在收到公司两次书面通知后,依然不报到。这种“消极不上班 ...
阅读更多...法院怎么看这事儿?吉林省高院给出了明确说法!法院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得是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无法控制的重大变故,比如经济危机、政策剧变这种,属于“被动”情况。可这案子里,公司是为了追逐更高利润,把东北和西北大区合并,选了西北大区的负责人顶替邱某的岗位。这属于公司主动调整内部结构,根本不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阅读更多...这案子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其实核心就两个问题: 第一,公司能不能用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代替自己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第二,员工拿了商业保险的赔偿后,还能不能再找公司要工伤保险的赔偿? 公司这边是怎么辩解的呢?他们说,我们在劳动合同里已经写清楚了,如果员工因工受伤或死亡,就按照意外保险的条款来赔。而且我们已经买了60万元的保险,保险公司也赔了钱,所以我们不应该再额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了。 安甲和兰某可不这么想。他们说,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必须买,商业保险是另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咱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法院判决】 法院的判决非常清晰,给了我们几个关键的法律要点: 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
阅读更多...咱们来看看法律怎么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无效:第一,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第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里的关键点是“欺诈”。什么叫欺诈?简单来说,就是故意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对方做出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曹某伪造学历、职称,还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他能不能胜任机械工程师的岗位。公司正是基于曹某提供的“虚假信息”,才决定聘用他并签订合同。法院认为,曹某的行为属于欺诈 ...
阅读更多...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交纳。 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自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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