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某某市裕华区槐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黄绪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PEP基金亚太地区管理机构(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运动场道8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越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沙,男,35岁,工作单位:北京顺驰置地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宝东,男,原石某某慧某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石某某慧某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峰,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顺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PEP基金亚太地区管理机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EP公司)、田宝东、石某某慧某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民五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 展银戌
审判员 李世文
审判员 张守军
书记员: 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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