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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UQUYETTIEN(中文名字刘)诉保定康某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LUUQUYETTIEN
刘路军(北京沁润源律师事务所)
保定康某制衣有限公司
史晓晖(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LUUQUYETTIEN(中文名字: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越南护照号码:N1020334,籍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胡志明市,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32号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委托代理人刘路军,北京市沁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康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西里。
法定代表人侯喜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晓晖,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LUUQUYETTIEN(中文名字:刘)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康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石民五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LUUQUYETTIEN(中文名字:刘)及委托代理人刘路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史晓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LUUQUYETTIEN(中文名字:刘不)于2005年11月29日和2006年1月18日分别向康某公司支付的5万美元,与2006年4月4日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关联性,要求其另行主张权利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民五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LUUQUYETTIEN(中文名字:刘不)于2005年11月29日和2006年1月18日分别向康某公司支付的5万美元,与2006年4月4日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关联性,要求其另行主张权利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民五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振杰
审判员:李世文
审判员:刘占魁

书记员: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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