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fredDunhillLimited
周锋金(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
宋国锋(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
唐某百货大楼集团超级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唐某现代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AlfredDunhillLimited(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住所地30DuckStreet,St.James′sLondon,SWIY6DL,England.
法定代表人ELMARIEDEBRUIN.
委托代理人周锋金、宋国锋,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百货大楼集团超级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新华东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解仁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某现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南区南新西道定福庄商业楼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AlfredDunhillLimited(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百货大楼集团超级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唐某现代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lfredDunhillLimited(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lfredDunhillLimited(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36元,减半收取586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lfredDunhillLimited(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36元,减半收取5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树志
审判员:王玲丽
审判员:程存杰
书记员:张月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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