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攸静。该公司科员。
被告南宫市永益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宝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宫市永益油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南宫市
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乞国忠 代理审判员 田晓星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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