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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县前大章乡南白庄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存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力辰。
被告:何立英。

原告赵县前大章乡南白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力辰、何立英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存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伟、被告张力辰、何立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县前大章乡南白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清除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砖墙),恢复土地原状;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村永通路西部街南有一空地,南北长15.5米,东西宽12.4米,西临张成民,南临张立杰,东临过道,北临大街,该块土地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经营管理。二被告在2016年4月未经村委会允许在此土地上私自设置附着物(砖墙)。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已构成侵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以下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2007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张力辰订立《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协商,村委会研究,为硬化南北街,订以下协议:1.将村委会西院,国军房基地北侧一处空宅,放给张力辰;2.张力辰主动把前街南侧,素海与成敏之间一处房基地自动放弃并归公.3.张力辰主动将南北街南头房屋全部拆除;4.如国家政策或村委会统一规划一户一宅,按全村同等待遇;5.如在一个月时间,张力辰再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生效。
后二被告在《协议书》第1条上的房基地上建造了房屋。
本案原被告争议土地系《协议书》第2条上所述的“房基地”。此地块位于赵县前大章乡南白庄社区永通路西头路南,西临张成民,南临张立杰,东临过道,北临永通路。2002年、2003年被告张力辰曾召集人在此土地上拉土垫地。2013年原告曾起诉二被告要求恢复此地块原状,本院作出(2013)赵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力辰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放置在原告所有的位于南白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永通路西部路南,北邻永通路,西邻张成民,南邻张力杰,东邻过道的土地上的红砖清除,并将栽种的四棵小树移走,恢复诉争地的原貌;驳回被告张力辰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春天二被告在争议土地上建了南屋和围墙。
以上事实,原被告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恢复原状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部分第3条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清除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砖墙)”,诉争法律关系性质应为“排除妨害”,而诉讼请求中的“恢复土地原状”,诉争法律关系性质应为“恢复原状”。综上,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照以上规定,本案争议地属于赵县前大章乡南白庄社区农民集体所有,由原告经营、管理。2007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张力辰达成了协议,对争议地块进行了置换,被告也已在置换后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二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对本案争议地有合法使用权,二被告在争议地上建南屋和围墙的行为,侵犯了赵县前大章乡南白庄社区农民集体所有权,原告作为诉争地块的经营、管理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清除诉争地的附着物(砖墙)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恢复土地原状,因原告未提交土地原状的证据,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清除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力辰、何立英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停止对位于赵县前大章乡南白庄社区永通路西头路南、西临张成民、南临张立杰、东临过道、北临永通路的土地的侵权,并将被告张力辰、何立英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南屋、围墙等附着物清除;
二、驳回原告赵县前大章乡南白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县前大章乡南白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60元,由被告张力辰、何立英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英珍

书记员:龚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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