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倬壮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民益路201号29栋601室。法定代表人:陈朝阳,系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法定代表人:苗连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新倬壮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倬壮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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