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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振科
苏玉儒
付保然
曹建中(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王冰(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振科,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玉儒,男,农民,系上诉人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保然,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建中、王冰,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振科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振科于2014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苏振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志宏
审判员:吕洪
审判员:付术勇

书记员: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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