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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9施某与沈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理人:费某(原告施某的配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13楼01-03单元、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56799X5。
主要负责人:万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鸿仪,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耿,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施某与被告沈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施某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晓

书记员: 胡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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