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朗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13184567P。
法定代表人:韩顺兴,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52号综合办公楼A区152-2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0720911677。
法定代表人:苏秀申,该公司负责人。
保定朗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保定朗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朗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
审判长 康泽峰人民陪审员 狄洁人民陪审员 宋东锦
书记员: 柳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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