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群。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英谦。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巩某某。
被告南宫市恒通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红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永帅。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凌晓。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群诉被告巩某某、南宫市恒通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群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5元,减半收取1823元,由原告马某群负担。
审判长 李春广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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