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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扈某某与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扈某某。系南宫市豪华建材批发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扈某某诉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乞国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志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在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建设其办公楼、宿舍楼过程中,原告扈某某与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尧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承揽该工程的地砖、墙砖工程,并已交付使用。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也陆续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2015年9月20日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河北一犇农机在2014年办公楼、宿舍楼装修工程中,南宫豪华建材承揽地砖、墙砖、材料及施工费,其中材料307360.50元,工费176134.00元,合计483494.50元,截止2015年9月20日止已支付货款10000元,尚欠473494.50元肆拾柒万叁仟肆佰玖拾肆元伍角河北一犇财务2015920”,该证明上有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的公章。2015年9月23日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购买瓷砖、石头共欠原告5575元并出具收据一张,收据上有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公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收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现在证据,原告承揽被告的办公楼、宿舍楼地砖、墙砖工程的事实存在,且该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支付相应承揽工程款。截止2015年9月20日被告欠原告材料款、工费共计473494.50元,在此基础上2015年9月23日被告又在原告处买瓷砖、石头欠原告5575元,以上共计479069.5元,应当由被告偿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扈某某拖欠的工程款、材料款等共计479069.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0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乞国忠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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