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宇,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誉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
原告任某与被告史誉立、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撤回对孙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李新代理审判员 高洁
代理审判员 张盼
书记员: 王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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