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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9杨万彬与淮阴区五一八洗浴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万彬,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勇,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阴区五一八洗浴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小营居委会*幢。经营者:刘志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万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五一八洗浴承担医疗费2346.9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88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5200元,合计10286.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原告杨万彬在被告五一八洗浴处拨火罐,因服务员操作不当,原告被酒精烧伤。烧伤后原告被送至淮阴区人民医院予以治疗,后转入淮阴区棉花庄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胸背部浅‖度烫伤,原告入院治疗12天,2017年4月8日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2346.9元,原告多次至被告处协商处理此事,被告推诿不予赔偿。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五一八洗浴辩称: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被告喝酒后到被告处洗澡,因原告手脚乱动,碰到案外人徐星杰拿火罐的手背,才致使原告受伤,后徐星杰为原告预交了1000元住院费,原告已经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了结此事。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确认原告杨万彬诉称事实,并另查明案外人徐星杰为原告预交1000元住院费;原告也认可当日确实曾经饮酒;原告杨万彬长期在装修公司从事木工。
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万彬与被告淮阴区五一八洗浴中心(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五一八洗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万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一八洗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杨万彬至被告五一八洗浴处拔火罐,致原告受伤,被告五一八洗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扣除案外人徐星杰已经为被告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本院考虑原告杨万彬的实际情况,综合侵权事实,将原告损失调整为6106.9元。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院考虑到侵权事实的经过,原告杨万彬承担10%的责任,被告五一八洗浴承担90%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阴区五一八洗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万彬赔偿款5496.21元;二、驳回原告杨万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已减半),由被告淮阴区五一八洗浴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龙

书记员: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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