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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4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马文涛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负责人:陈月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涛。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作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存鹏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原告交纳了相应保费,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冀B×××××在此事故中的损失经河北博亿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37840元,此损失应由被告在冀B×××××牌号车辆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支付的公估费1100元,是事故发生后为确定保险标的额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施救车辆必须转载肇事车辆所载货物,故租用装载机费属于为了施救事故车辆所花费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也应当由被告承担。路产损失2000元,已由原告支付,应由被告方在冀B×××××牌号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459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给付原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45940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原告交纳了相应保费,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冀B×××××在此事故中的损失经河北博亿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37840元,此损失应由被告在冀B×××××牌号车辆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支付的公估费1100元,是事故发生后为确定保险标的额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施救车辆必须转载肇事车辆所载货物,故租用装载机费属于为了施救事故车辆所花费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也应当由被告承担。路产损失2000元,已由原告支付,应由被告方在冀B×××××牌号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459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给付原告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45940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任作新

书记员:贾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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