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恒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王京镇东冯村。法定代表人:赵永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某航空螺旋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惠某街8号。法定代表人:周金虎,该公司董事长。
保定恒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惠某航空螺旋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保定恒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恒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恒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89元,减半收取计7094.5元,由保定恒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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