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马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以各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樊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樊某某负担。
审判长 翟涛
代理审判员 李新
代理审判员 李宁
书记员: 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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