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主要负责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中,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新
书记员:吕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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