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主要负责人:高力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文,男,系该公司员工。
李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李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书记员: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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