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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郝某某与边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轩,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帅,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力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会敏,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边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郝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的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超

书记员: 王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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