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主要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经理。
王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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