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明,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帆路89号。法定代表人:袁淑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某诉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 涛
代理审判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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