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7陈某某与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明,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帆路89号。法定代表人:袁淑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某诉保定市华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 涛
代理审判员 李 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