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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崔某与乾坤福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迪,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乾坤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807号。法定代表人:许元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亮,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中心20楼。法定代表人:赵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吉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崔某诉乾坤福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宁

书记员: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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