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格力电器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经济开发区釜阳花园商业步行街综合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徐伟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玉,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法定代表人:苗连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河北格力电器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河北格力电器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格力电器营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格力电器营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格力电器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 涛
书记员:刘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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