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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潘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滨州市高新区,汉族,小学文化,滨州市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滨州市高新区,住滨州市。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管曙光,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小学文化,滨州市工作,户籍地滨州市高新区,住滨州市。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娜、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管曙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以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滨州市高新区广青路青田办事处路段路灯维修工程。2016年5月份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被告人孙某某指使其妻子被告人潘某某在滨州市金日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使用刻章专用电脑、刻章机,伪造了“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延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滨州市永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各一枚。后将“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延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用于制作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开工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工程签证单等。案发后,扣押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一枚。
2、2016年10月份,山东宝利甾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2为开具货物运输证明,找到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指使被告人潘某某在滨州市金日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使用刻章专用电脑、刻章机,伪造了“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交予张某2。案发后,该印章已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证人张某1、张某2、梁某、张某3、张某4、司某、牛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出具的证明及章体照片、营业执照及特种行业许可证、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物证公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潘某某参与伪造公司印章4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潘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伪造印章二枚,予以没收。

审判员  李玉秋

书记员:高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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