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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郭某
毕红霞(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又名郭福才,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9月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辩护人毕红霞,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4)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婧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辩护人毕红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于2014年8月31日18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安兴镇船郭庄行政村船郭庄村后街东头,酒后无故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对李某某辱骂、殴打。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张某某等证言,(菏)公(牡丹)鉴(法)字(2014)14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证据:1、调解协议及谅解书。2、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3、菏公牡丹行罚决字(2014)0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2003)菏牡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未经被害人李某某允许,擅自进入其家中进行辱骂,并殴打李某某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未经被害人李某某允许,擅自进入其家中进行辱骂,并殴打李某某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

审判长:刘秀娟

书记员: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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