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滕州市。2011年1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7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军,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某(绰号潘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7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强,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1(绰号飞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苍山县下村乡工作人员,住苍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7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宋广凯、彭振柱(实习),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宗某2(别名宗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2012年3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赵超,山东邦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绰号徐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刘裕用、盛烨(实习),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经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屈云华,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孟凡鹏、郗超,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饶某(别名饶本响,绰号理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饶健,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某(别名华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微山县崔庄煤矿工人,住微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贞会、张楠,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宗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徐广立,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2(曾用名张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马世灿、郭赞,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1从鲁中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欲开设赌场,于2016年10月的一天,找到滕州市西岗镇杈子园村的赵虎(绰号大狼,现在逃)寻找地点,后赵虎找到微山县留庄镇满口村的吕杰(又名吕永杰,现在逃),由吕杰提供赌船及其安全和上、下船接送事项,约定赌博期间每日三千元费用,赌船设在微山湖留庄镇水域。2016年11月赌场设立后,孟某1先后纠集潘某、张某1等人为股东共同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参赌人员每把所赢赌资额10%进行抽头渔利。为了赌场正常运行,被告人孟某1用每天抽头渔利所得资金,雇佣宗某2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并为其维持赌场秩序,徐某负责看锅(有时直接坐庄入股),孟某2负责为参赌人员记账,孟某3为其擦脚(帮助庄家收钱、赔钱等事项),饶某负责洗牌、发牌,邓某为其驾驶员,宗某1、张某2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其中吕杰为便于完成赌场职责分工,专门建立“二八公司”微信群,通过微信安排邓晨乙、邓成乙、满昌尚、邓延党等10余人(上述人员另案处理)在辖区派出所附近、进入赌场的交通路口望风放哨。另外被告人孟某1为了满足参赌人的赌资需求,还安排罗小红、邓贞明、王光耀、刘前君(上述人员另案处理)等十余人长期在赌场内从事高息放贷,并提供多台P**机套现。赌场先后吸引了沛县、临沂、滕州、微山等多地人员参赌,参赌人员有时多达几十人,赌资多达几十万元,每月组织参赌次数均在20天左右,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4月27日凌晨,微山县公安局组织百名警力将该赌场查获,并当场将被告人宗某2、孟某2、孟某3、饶某、宗某1、张某2等20余人抓获,查获赌资95411元(该款已收缴至财政部门),同时扣押接送参赌人员车辆4台、赌船等物品一宗。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1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1、宗某2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孟某2、孟某3、饶某、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宗某1、张某2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孟某1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认定为集团犯罪,应是普通的共同犯罪,孟某1只是普通共同犯罪的主犯;本案情节一般,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孟某1没有因开设赌场获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潘某辩称,其于2016年12月进入赌场参与赌博,后因输钱才入股坐庄参与分红。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数额除当场查获的95411元外,其他无从查证,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情节严重”标准的规定;指控本案属于情节严重和犯罪集团不能成立;潘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1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于2017年3月份进入赌场参赌,坐庄十余次,实际获利二三万元(股东一直能获得分红,庄家只有坐庄时才能分红)。其辩护人提出,张某1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其并非开设赌场犯罪集团的成员而是赌博的参赌者;张某1参与坐庄赌博的时间较短、次数较少。被告人宗某2辩称,其于2017年4月份进入赌场参赌,没有接送过参赌人员;认为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不是开设赌场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关于参赌人员、赌资数额、赌博次数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宗某2不构成累犯,有自首情节,是从犯。被告人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在赌场时间总共二个月。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是集团犯罪,是一般的开设赌场犯罪,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徐某是从犯。被告人孟某2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只是在赌场记录参赌人员的打牌次数。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是集团犯罪,孟某2是从犯,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孟某3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于2017年2、3月份进入赌场参与赌博,后帮忙擦脚(帮助庄家收钱、赔钱)。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符合犯罪集团的条件和特征,系一般共同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情节严重;孟某3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饶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于2017年2、3月份进入赌场,先是观看别人赌博,后在赌场里洗牌、发牌。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普通共同犯罪而非集团犯罪;饶某是从犯,且参与时间短、次数少,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邓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于2017年2、3月份进入赌场,主要给孟某1开车。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关键问题即赌资数额、参赌人员、抽头渔利数额无法确定,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是普通的共同犯罪不是犯罪集团;邓某是从犯,参与时间短,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宗某1辩称,其是开出租车的,接送过参赌人员,但没有进入过赌场。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宗某1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不能成立;宗某1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张某2辩称,其是开出租车的,接送过参赌人员。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张某2是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刚经过强制隔离戒毒的被告人孟某1萌生开设赌场的想法后,先找到滕州市西岗镇杈子园村的赵虎(绰号大狼,另案处理),让其寻找场地;后又找到微山县留庄镇满口村的吕杰(又名吕永杰,另案处理),由吕杰提供一条经过改造的百吨级水泥船作为赌博场地,并由吕杰负责赌场安全、接送参赌人员上下船等事项,赌博期间吕杰每日收取三千元费用。为保障赌场安全,吕杰专门建立了“二八公司”微信群,通过微信安排邓晨乙、邓成乙、满昌尚、邓延党等10余人(上述人员另案处理)在公安机关派出所附近、进入赌场的交通路口望风放哨。赌船(赌场)设在微山县留庄镇的微山湖水域,赌船内配有赌具,还安装了手机信号屏蔽器。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参赌人员每把所赢赌资额10%进行抽头渔利。2016年11月份,赌场设立后,被告人孟某1先后吸纳被告人潘某、张某1等人共同运营赌场。孟某1还先后雇佣多人担任赌场服务人员。其中,被告人宗某2主要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徐某主要负责看锅(曾入股坐庄);被告人孟某2主要负责记录参赌人员的赌博次数;被告人孟某3主要负责擦脚(帮助庄家收钱、赔钱);被告人饶某主要负责洗牌、发牌;被告人邓某主要为孟某1开车,接送孟某1出入赌场;被告人宗某1、张某2参与开车接送参赌人员。为了满足参赌人的赌资需求,孟某1还安排罗小红、邓贞明、王光耀、刘前君(上述人员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放水(以高息放款给赌博人员),并提供多台P**机套现。赌场每月聚众赌博二十天左右,参赌人员涉及微山、沛县、滕州、苍山、南京等地人员,参赌人数有时多达几十人,赌资数额每天少则数万元、多达几十万元。2017年4月27日凌晨,微山县公安局组织百名警力将该赌场查获,当场将被告人宗某2、孟某2、孟某3、饶某、宗某1、张某2等二十余人抓获,查获赌资95411元(已收缴至财政部门),同时扣押车辆4台、赌船等物品一宗。另查明,因本案,被告人宗某2、孟某2、孟某3、饶某、宗某1、张某2于2017年4月27日被行政拘留至刑事拘留之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物证:铁皮箱一个、信号干扰器一个,该物品为赌场工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人信息。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2017年4月27日在现场查获赌资95411元、车辆4部、用于开设赌场的船一艘等物品。4、微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起诉意见书、滕州市人民法院(2010)滕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书、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张某2、宗某1、宗某2、孟某3、饶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事实;2011年1月1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孟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2012年3月6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宗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2年4月11日止。(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微山县留庄镇土山排灌站水域,中心现场位于排灌站西南80米水面的大船上,该船为100吨水泥船;大船卧室内发现两把长约50厘米铁质砍刀,从现场提取铁皮箱一个、信号干扰器一个。(三)证人证言参赌人员薛守园的证言证实,赌场是孟某1开办,股东有潘某、苍山的飞飞,孟某2记账,理想(饶某)洗牌,孟某3擦脚,国强看水箱,宗杰维护赌场秩序,大狼开车,永杰开船,赌场里还有放水人员。另有李威、李继勤、单兆伟、张全平、张令法、徐连香、季强、杨列胜、王迎建、程兆华、李居科等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孟某1、潘某、张某1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以及相关人员在赌场的地位和作用。(四)其他参与作案人员的供述1、吕永涛供述,其从2017年1月份开始在赌场跟着潘某记账、背包;赌场老板是孟某1,股东有潘某、苍山的飞飞。2、徐义臣(小名华东)供述,2016年11月份,孟某1在微山县留庄镇水域的一条水泥船上开设一个赌场,还有两个股东,赌船是永杰的;赌场采用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按百分之十比例抽水,赌场里放水人员有罗小红等人,还有专门接送参赌人员的车辆,听说赌场外还有放哨人员。孟某2负责记账;徐二和孟某3负责擦脚;宗某2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维持赌场秩序,听宗某2说他在2016年11月份就跟着孟某1在赌场里干了。赌场每天抽水20万元左右。3、满令强供述,其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经常在孟某1的赌场里参与赌博,共输掉50余万元;还曾在赌场里给孟某1看水箱,每天水箱能抽水20万元左右,散场后孟某1用水箱的钱开工资、给股东分成。赌场股东有孟某1、潘某、张某1三人;孟某3、徐二负责擦脚;邓某负责给孟某1开车、提包;孟某2负责记账,主要记录参赌人员打牌次数;理想(饶某)在赌桌上洗牌、发牌;宗杰负责开车、维持秩序,还有三明、小超等人跟着宗杰维持秩序;负责赌场外围工作的主要是大狼、吕杰(永杰),大狼(赵虎)主要负责调度接送参赌人员车辆,吕杰负责船只调度和安排人插锚。参赌人员有微山、薛城、苍山、沛县、南京等地人员,每天晚上都得有近百人。4、邓贞明(别名清华,于2016年12月份进入赌场放水)、王光耀(于2016年11月份进入赌场放水)、刘前君(于2017年1月份进入赌场放水)、段修园(赌场绰号“二元”,于2017年3月份进入赌场放水)、罗小红(于2016年11月份进入赌场放水),上述人员的供述与满令强的供述、被告人孟某1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各被告人及相关人员在赌场中的地位和作用。5、邓延党供述,孟某1每天给吕杰3000元,吕杰主要负责调度船只、安排人插锚,还建立“二八公司”微信群为赌场服务;其和邓成乙听从吕杰调度接送车辆;满令涛负责开船;邓晨乙、吕峰负责插锚(望风放哨);邓超在赌博船上打扫卫生。另有满孝景(小名抗抗,曾在赌场里卖羊肉汤、打扫卫生)、邓成乙、邓晨乙、邓超、满昌尚、邓运画、李路(开车接送朋友去赌场三次)的供述佐证相关事实。(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孟某1供述,2016年10月份,其从山东省鲁中强制隔离戒毒所出来一个月后,向微山县的文滕(身份不详)提议开办赌场,文滕说行,然后二人分头筹备。文滕负责邀人,其负责找船、筹备场地。后其找到滕州西岗的赵虎(绰号“大狼”),让赵虎找船用于开赌场,赵虎又找到吕永杰弄来赌船。找船期间,宗杰通过赵虎联系到其,其就让宗杰找几辆车用来接送人。赌场设立在赌船上的一个船舱里,里面配备空调、手机信号屏蔽器和“水箱”(用来放抽水钱的大黑包,抽水是按参赌人员每局所赢赌资总数的10%抽钱)等设备和赌博工具。赌场里还有“放水”(借高利贷给玩牌人员)人员提供POS机套现。“水箱”里的钱主要用来支付船费、车费、烟水费、工作人员的佣金、带队费、枪手费,余款由股东平分。赌场老板开始是其和文滕,没几天文滕退出,就其自己当老板。2017年春节前潘某进场后一直当股东,还有苍山的飞飞。赌场服务人员有:沛县的徐二,在赌场里擦脚(帮庄家收钱、赔钱),也当了一段时间股东;苍山的孟某3,擦脚;沛县的理想(饶某),洗牌;孟某2,负责记账(参赌人员玩牌的次数),中间离开一段时间;宗杰,负责邀人、开车接送人,还负责调度车辆、维持秩序;赵虎,负责看水箱、调度车辆、协调上下船地点、邀人打牌等;吕永杰,船主,负责调度船只、安排开船和上船路线,安排人插锚(望风放哨),一天3000元;邓某,为其开车,偶尔洗牌。这些人员的佣金由其发放,钱从水箱里出。吕永杰还建立了微信群,用来调度下锚事项。赌场于2016年11月份开始运营至被查获,每个月运营20天左右,每场输赢少则万余元,多则二十余万元;每天抽水少则数万元,最多一次达五十余万元。参赌人员有微山、滕州、沛县、苍山、薛城、南京的,除微山的参赌人员外,外地参赌人员都有带队人员。2、被告人潘某(曾用名潘梅先)供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其来到赌场认识了孟某1,当时沛县安国镇的徐二在赌场上擦脚,孟某2记账。赌场设在微山县留庄镇湖里的一条水泥船上,以推牌九的方式赌钱。赌场除了腊月二十九到初四没有开张,其余时间其天天去。赌船是一个叫永杰的。后其经孟某1同意当股东,苍山的飞飞于2017年3月份加入股东。平时股东和参赌人员的赌资有二十多万元,最多的时候有四五十万元;水箱每天抽水二十多万元,最多一次达五十多万元;都是孟某1负责水箱里钱的开支。永杰负责赌船、小船、插锚;宗杰负责调度车辆、开车接送人、维护赌场秩序;华芳是孟某1的专职司机;徐二帮忙擦脚,也当过股东;孟某3负责擦脚;孟某2负责记账;大狼负责联系参赌人员,也开车、看管水箱;理想(饶某)负责洗牌、发牌。赌场上还有清华、郭淼、罗姐等人放水(借钱给参赌人员),放水方式有现金或使用POS机套现。3、被告人张某1供述,赌场位于微山县留庄镇湖里的一条水泥船上,老板孟某1;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其于2016年12月份进入赌场参赌,于2017年3月份成为赌场股东。赌场共有四个股东,大股东孟某1,赌场由他说了算;二股东潘某,三股东是其和强强(身份不详),四股东是徐二和雷子,之前还有薛四、南京的薛姐等人。每天赌场散场后,孟某1用水箱里的钱除去开支,余款由股东平分。水箱按照赢钱的10%抽水,输钱不抽。赌场里还有一个叫大狼的,负责调度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宗杰,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他还带人在赌场里放水,维持秩序;孟某3、徐二,在赌场里擦脚;理想(饶某),在赌桌上洗牌;孟某2,负责记账;华芳,在赌场里为孟某1顶庄。4、被告人宗某2供述,其总共去过赌场七八次,还给王会帮忙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赚点喜面钱;赌场组织者叫孟某1,赌场里有放水人员。5、被告人徐某供述,其于2017年春节前进入赌场。赌场股东有孟某1、沛县的潘某、苍山的飞飞、南京的孙姐等人。大狼负责联系车辆、邀人;永杰负责插锚、协调赌场专用车辆及船上事宜;其和孟某3负责擦脚;宗杰负责接人、维持赌场秩序、管理放水人员;理想(饶某)负责洗牌;孟某2负责记账,主要记打牌人的参赌次数,有段时间孟某2没来赌场,由前进记账;华芳是孟某1的司机;其一天工资500元,多则1000元,工资由孟某1发放。赌场里还有放水人员。赌博采用推牌九方式,每门最多押6000元,最低500元,庄家每把抽水100元;参赌人员有微山、沛县、滕州、苍山等地的,参赌人员最多时有百十口人。6、被告人孟某2供述,其于2017年3月份进入赌场参赌,后经孟某1同意在赌场里记账(记参赌人员赌博次数)。赌场是孟某1、潘某开办的;饶某主要负责洗牌;孟某3主要负责收钱、赔钱;宗某2主要负责赌场秩序;每次都是张某2开车拉着其和其他参赌人员来赌场。7、被告人孟某3供述,其于2017年3月份进入赌场参与赌博十几次,有时还帮孟某1收钱(擦脚)。赌场设在微山县留庄镇水域的一条水泥船上,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孟某1、潘姐、飞飞在赌场里推庄,饶某负责洗牌,孟某2负责记账,徐二负责抽水,华芳为孟某1开车,张某2、宗某1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宗某2负责看场子、看水箱、维持秩序,大狼负责邀人、安排车辆。赌场里还有放水人员。8、被告人饶某供述,其于2017年2月份进入赌场,先期参与打牌,后负责洗牌、发牌。孟某3、徐二负责擦脚;宗某2负责赌场秩序;国强负责看水箱;孟某2负责记账;宗某1、张某2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华芳为孟某1开车;大狼负责邀人并调度接送参赌人员的车辆;赌场股东庄家有孟某1、潘某、张某1,赌场里还有孟某1安排的放水人员。9、被告人邓某供述,其于2017年1月份开始给孟某1开车,每天工资二三百元。赌场股东有孟某1、潘某、苍山的飞飞,他们三人也是庄家;看水箱的先是大狼,后来换成满国强(微山县留庄镇满口村人),大狼就只负责邀人、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孟某3负责擦脚,他也参赌;徐二负责擦脚,也做过股东庄家;宗杰负责邀人,大狼走后他还负责调度车辆接送参赌人员,有时在赌场里维持秩序;理想负责洗牌;孟某2记账;蛮子、超超等人在赌场放水;永杰负责插锚、开船、确定上下船地点,赌船是他提供的。赌场是孟某1开办的,孟某1给上述人员发工资。赌场平均每月经营二十天,每天有二十五人左右参赌,每把抽水10%的钱放到水箱里,水箱的钱由孟某1分配。永杰还建立了“二八公司”微信群,目的是为赌场望风放哨,保护赌场安全,指挥调度车辆和船只。10、被告人宗某1供述,其在被抓获(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前几天开始开车接送赌博人员,每次都是大狼电话通知其,车费是大狼现金支付。11、被告人张某2供述,其开车(江淮商务车,车号牌鲁H×××××)接送参赌人员五六次,是受孟某1安排的开车。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微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1、潘某、张某1、宗某2、徐某、孟某2、孟某3、饶某、邓某、宗某1、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绍宏、沈勇、郭玉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十一名被告人,辩护人张军、李强、宋广凯、彭振柱、赵超、刘裕用、盛烨、屈云华、郗超、饶健、张贞会、徐广立、马世灿、郭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1伙同他人设立赌场并组织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潘某、张某1在赌场中积极入股坐庄,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宗某2、徐某、孟某2、孟某3、饶某、邓某、宗某1、张某2在赌场里充当服务人员,并获取一定数额佣金或服务费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1是赌场的策划、开办者,并组织、指挥聚众赌博犯罪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潘某、张某1先后积极入股坐庄,从中渔利,所起作用较大,亦是主犯;被告人宗某2、徐某、孟某2、孟某3、饶某、邓某、宗某1、张某2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为赌场提供服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1、潘某、张某1、徐某、孟某2、孟某3、饶某、邓某、宗某1、张某2到案后均能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2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宗某1、张某2三人主要为赌场开车,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不同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宗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孟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孟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宗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二、扣押的车辆4部、赌船等物品,由微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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