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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济南市,大学文化,济南市历城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站长,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马如杰、颜立霞,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一案,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文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如杰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同年10月10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1月9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2015年1月27日,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2016年3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祥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马如杰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4月26日、8月24日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延期审理,并于同年5月25日和9月23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同年12月22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山东省林业局、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林基发(2011)95号),该细则规定: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对辖区内项目的合规性、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现场核对,对项目建设继续跟踪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虚报、冒领贴息资金的行为;市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计划落实和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核,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省林业局、财政厅负责对各市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管理进行指导,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和汇总上报,并对省级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济南市历城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系济南市历城区林业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被告人李某某自2008年6月任该站站长,负责该站的全面工作。2009年历城区林业局党组研究决定由济南市历城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负责本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的初审及上报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核本区林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过程中,对申报材料审核和项目跟踪检查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中稷公司、盛林合作社、瀚泽公司骗取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共计195.42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中稷公司申报林业贷款2598万元申请财政贴息,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核本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将其中申报材料不齐全的1200万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手续违规上报,致使该公司骗取了国家林业贷款财政贴息36万元。案发后,中稷公司退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36万元。
2、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核本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审查贷款合同和项目的真实性,先后三次为盛林合作社违规上报农户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报材料,致使盛林合作社累计骗取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78.429万元。案发后,盛林合作社退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78.429万元。
3、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核本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过程中,在贷款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上不正确履行职责,先后三次为瀚泽公司(2012年与济南丰润农业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合并]上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申报材料,致使该公司累计骗取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81万元。案发后,丰润公司退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81万元。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称自己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上报审批,致使中稷公司骗取国家林业贷款财政贴息36万元,侦查人员调取了相关书证后,当日立案。后侦查人员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上报,致使盛林合作社陈某骗取国家林业贷款财政贴息78.429万元和瀚泽公司骗取国家林业贷款财政贴息81万元的事实,侦查人员于2014年9月26日电话传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该两起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济南市历城区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济南市历城区林业局系机关法人,1991年9月2日,经历城区委研究同意,撤销区林业局果树站,建立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为副科(局)级事业单位,所需人员从区林业局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
2、济南市历城区林业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职责证明、简历各1份,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考核登记表等一宗证明,历城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系历城区林业局下属的事业单位,2008年6月李某某任历城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站长,负责该站的全面工作,2009年按照市林业局关于林业贴息贷款有关文件要求,经区林业局党组研究,决定由局属果树管理服务总站负责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初审及上报工作。
3、书证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证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省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额;地方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4、书证《山东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证明,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对辖区内项目的合规性、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现场核对,对项目建设继续跟踪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虚报、冒领贴息资金的行为;市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计划落实和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核,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省林业局、财政厅负责对各市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管理进行指导,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和汇总上报,并对省级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5、书证济南市林业局、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2012、2013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的通知及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表、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余额项目表证明,2011-2013年,历城区林业局按照省市两级林业部门的要求,开展林业贷款补贴的相关情况。其中2013年,中稷公司享受财政贴息36万元,2011-2013年,瀚泽公司按照每年900万元林业贷款的额度,三年累计享受财政贴息81万元;盛林苗木三年累计享受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累计78.429万元。
6、书证从历城区林业局提供的2013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2013年齐鲁济南清河法借字第23056号齐鲁银行法人借款合同、凭证号0006056借款凭证各1份以及中稷公司贷款贴息情况表1份、记账凭证、借款凭证、还款凭证等证明,2013年,中稷公司向历城区林业局申报其公司向齐鲁银行济南清河支行1200万元林业贷款的财政贴息,并取得36万元的财政贴息。
7、书证历城区财政局提供的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盛林合作社存款账户名细、历城区林业局出具的盛林合作社林业贴息资金拨付情况的说明、瀚泽公司活期存款账户明细等证明,2012-2014年,瀚泽公司连续三年累计取得林业贷款财政贴息81万元,盛林合作社连续三年累计取得林业贷款财政贴息78.429万元。
8、书证历城区林业局提供的盛林合作社2011、2012、2013年申请林业贷款财政贴息使用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利息通知单一宗与从历城区仲宫信用社提取2011、2012、2013年的农户个人借款合同一宗等证明,盛林合作社陈某向历城区林业局申请贷款财政贴息使用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系伪造的,与历城区农信社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在格式、页数、内容上均不同。
9、书证历城区林业局出具的2011、2012、2013年度林业小额贷款明细贴息表证明,2011年度,历城区林业小额贷款总额870万元,财政贴息金额22.554万元;2012年度,历城区林业小额贷款总额1000万元,财政贴息金额29.475万元;2013年度,历城区林业小额贷款总额880万元,财政贴息金额26.4万元。
10、书证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记账凭证、转账凭证等一宗,瀚泽公司财务账簿资料、活期存款账户明细,丰润公司活期存款账户明细、济南市长清区锦绣苗木销售中心账户明细等一宗证明,瀚泽公司从历城区仲宫农信社借款300万元、600万元及贷款款项的流转等相关情况。
11、书证瀚泽公司、丰润公司、盛林合作社工商登记基本情况、瀚泽公司、丰润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证明,瀚泽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丰润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日,法定代表人曹某某;2012年3月,丰润公司合并瀚泽公司;盛林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10月13日,2014年7月31日注销;上述公司及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均系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的种植、批发、零售等。
1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明,历城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是林业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李某某,2009年开始办理林业贴息贷款这块业务,当时林业局党组决定由历城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负责这块业务,主要由站长李某某负责初审上报。具体程序是林木企业向历城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申请林业贷款贴息,李某某收齐材料后按规定直接向市林业局、省林业厅逐级上报,不需要向其汇报。
13、证人张某、蔡某某(历城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副站长)的证言证明,历城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站长是李某某,林业企业贷款贴息的审核管理工作是由李某某负责审核。
14、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明,历城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站长是李某某,林业企业贷款贴息的审核管理工作是由李某某负责审核,李某某审核完毕后,其负责电脑录入,按照李某某的安排上传下达。2013年9月,中稷公司申报向齐鲁银行1200万元林业贷款的财政贴息,李某某审核同意后让其录入系统,2014年1月,这块贷款贴息批下来了,其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打电话通知中稷公司去领取36万元的贷款贴息。
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科技产业处开始负责林业企业的林业贷款贴息业务,按照省林业厅的规定,县区级林业部门对贷款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利用银行的征信查询系统查询企业贷款情况,县区级林业部门申报材料到市里后,市级林业部门主要审查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利息单。省、市林业部门对贷款用途进行抽查,主要还是县区级林业部门进行监管。
16、证人赵某(山东省林业局基金管理站基金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中稷公司申请了3000多万元的林业贷款贴息,中稷公司上报到省林业厅的申报材料是齐全的,对中稷公司的贷款情况没有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过,如果企业没有实际林业贷款,是不能审批林业贷款贴息的。2012年,其和市林业局王志鹏等人去检查历城区瀚泽公司的项目资金如何支出的,但瀚泽公司没有账目,后要求瀚泽公司整改,后来整改的情况不详。
17、证人杜某某(山东省林业局林业基金站信贷科科长)的证言证明,信贷科主要负责林业贷款贴息工作,省级林业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就是贷款的用途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关于利用银行征信系统核实的贷款情况的工作,实际工作中一般每个市抽查几个项目到银行征信部门进行核实一下贷款是否存在,无法查出贷款合同(书面样本)的真实性,所以征信系统只是贷款贴息工作的一个参考。
1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其负责办理了中稷公司在齐鲁银行清河支行贷款348万元,贷款期限三年,中稷公司在该行只有这一笔贷款。中稷公司没有在该行办理1200万元的贷款,贷款日期2013年9月26日、贷款金额12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的内容不是该行人员填写的,相对应的凭证号为0006056借款凭证上的内容应该是中稷公司的人填写的,当时因为中稷公司要办理贷款贴息拿来很多材料,其没看仔细就给材料盖上该行公章了,其中可能包括内容为1200万元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19、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中稷公司主要经营苗木的种植与销售,经营绿化苗木、造林苗木等,其公司2012年开始申请林业贷款,2013年其公司向历城区林业局申报了1200万元贷款的贴息,当时贷款正在办理中,在向历城区林业局的申报手续中没有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等,其向历城区林业局解释说会把缺少的材料送到省林业厅去,区林业局就同意给上报了。其和齐鲁银行的信贷员郭某某比较熟悉,郭某某给其一份空白盖章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其就交到市林业局或是省林业厅了,后来贷款贴息就给批下来了,其公司获得贷款贴息36万元,而那1200万元的贷款因为担保公司在齐鲁银行的信用额度不够而没有贷出来。
2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其在锦绣川乡工商所注册了盛林合作社,主要是买卖核桃树苗,合作社成员不参与合作社的运营,其注册合作社的目的主要就是办理贷款贴息。从2010-2013年其以盛林合作社的名义申报了三次贷款贴息,以贷款种植核桃名义申报,每年申报约1000万元的贷款,共计贴息78.429万元。其申报的大部分贷款是真实的,有几个没有实际贷款的,但贷款合同都是假的,其用原来保存的旧版本的信用社贷款合同,通过复制、粘贴变造了向林业部门申报所用的合同、利息通知单。其借用的亲戚、朋友名义申请贷款,亲戚朋友并不知情。
21、证人康某某(历城区锦绣川乡农民)、章某某(历城区仲宫镇农民)的证言证明,其不是盛林合作社的成员,和盛林苗木负责人陈某是亲友关系,其在陈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和贷款利息通知单上签过字,并按照陈某的要求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但不知道陈某用合同申请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其也没有领取过林业贷款贴息。
2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瀚泽公司2005年注册成立,主要以农业、林业为主,2012年公司与丰润公司合并,2011年公司贷款900万元,用于仲宫镇八里峪的林业基地建设,大约2000亩,购买了10来万棵核桃苗,林业部门批下来每年贴息27万元,3年共计贴息81万元。其在申请林业贷款财政贴息的申报项目报告书上虚构布置图,夸大公司规模,其自己写了租地合同并加盖了其保管的八里峪合作社的公章,所租用的八里峪环山路以下的基地实际上并没有支付租金,所剩下的核桃苗很少。历城区林业局的李某某每年都和省市领导来检查验收,每次检查都是其开车带他们在山上转一圈,没有具体丈量种植面积,林业部门检查后说管理不好,需要改进,需要补种,但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没有补种。
2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瀚泽公司的高某某曾经跟其说过,有个项目必须有地,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需要一个租地合同,高某某自己打了租地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八里峪合作社的章,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高某某在八里峪合作社的土地上没有栽树。
24、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其成立长清区锦绣苗木销售中心,长清区锦绣苗木销售中心从未向瀚泽公司出售过苗木,也没有业务往来。丰润公司2009年注册成立,2012年后由高某某负责,但企业登记没改,2011年6月23日、7月1日,瀚泽公司将两笔贷款300万元、600万元转到丰润公司账上,实际上瀚泽公司和丰润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买卖树苗,只是走了一下帐,其又按照高某某的安排把钱转出去了,对2011年6、7月份丰润公司给瀚泽公司开具了950万元的收苗木款收据的事,其并不知情。
25、济南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各1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6、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扣押中稷公司林业贷款贴息款36万元,扣押盛林合作社陈某林业贷款贴息款78.429万元,扣押瀚泽公司林业贷款贴息款81万元。
27、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历城区检察院投案,称自己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上报审批,致使中稷公司骗取国家林业贷款财政贴息36万元,侦查人员调取了相关书证后,当日立案。后侦查人员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上报,致使盛林合作社陈某骗取国家林业贷款财政贴息78.429万元和瀚泽公司骗取国家林业贷款财政贴息81万元的事实,侦查人员于2014年9月26日电话传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该两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3年9月份左右,中稷公司到历城区果树管理服务总站申报林业贷款贴息,申报了在齐鲁银行的1200万元的贷款,按照规定按3%的利率贴息,中稷公司报来的材料缺少贷款凭证,中稷公司人员说会直接给省林业厅送过去,其在电话请示省林业厅赵某主任并取得同意后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向上级林业部门申报了中稷公司的材料,后来中稷公司通过了省林业厅的审核并取得了林业贷款贴息36万元。中稷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晓。
2011-2013年,盛林合作社每年都申请了小额贷款贴息,共有34户,每年审批了大约20多万元的财政贴息,三年大约70-80万元。其在审查盛林合作社的申请时,只看了申报材料齐全,没有审查出盛林合作社提供的贷款合同是虚假的,2012年其陪同市林业局王福德、王志鹏一起到锦绣川的潘家庄现场跟踪时,抽查了几户检查。
2011年,瀚泽公司申报900万元林业贷款的财政贴息,获得了27万元的贷款贴息,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其审查时只是简单看了看,没有对真实性进行仔细检查,没有发现瀚泽公司项目报告书中没有租赁合同,也没有发现报告书中的图纸没有具体位置和面积,2011年10月份其和市林业局王志鹏一起进行现场跟踪时,发现八里峪核桃苗只有十几亩,没有达到要求;2012、2013年,济南丰润公司(瀚泽公司和丰润公司合并后以丰润公司名义申报)均申报900万的林业贷款贴息,每年给审批了27万元的贷款贴息,2012年陪同省林业厅赵某、市林业局的领导一起在刘家村和八里峪现场跟踪时,发现情况还是和2011年一样,核桃苗数量不符合规定,账目不全,就让丰润公司整改账目,但后来也没有实际整改,2013年10月份左右,其和市林业局的王志鹏一起到八里峪检查时,现场还是原来的样子,没有整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审核、跟踪检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从源头上杜绝虚报、冒领贴息资金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该犯罪后果系多种原因、因素造成,责任分散,属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多因一果,给国家造成的重大损失现已全部追回,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了对贷款合同的审核义务,对项目也进行了现场抽查并提出整改建议,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核申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过程中,在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现场跟踪检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申报单位骗取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公诉机关扣押的山东中稷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盛林苗木专业合作社、济南丰润农业技术开发公司退缴的赃款195.42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书记员:刘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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