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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莒县。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先涛,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扈文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先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租赁位于莒县某小区某单元某室张某名下房屋一套,并于同年9月份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将该套房屋出售给薛某1。后因薛某1向其索要房产证,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5月份通过办证广告电话联系并指使他人伪造了加盖有“莒县房地产管理局”、“莒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专用章”印文的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将其交给薛某1。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伪造的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的印文均系伪造印章盖印形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莒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莒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户籍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欠条、协议书、莒县佳怡物流出具的证明、莒县房地产管理局查档证明、印章使用情况证明、印文样式、关于印发《莒县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关于县房产管理处加挂牌子的批复,证人薛某1、邵某、张某、薛某2的证言,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没有制作权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侵犯了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声誉,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赵某某伪造的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予以没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某某伪造的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予以没收。

审 判 长  王晓飞 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 人民陪审员  庄肃欣

书记员:刘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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