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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辉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辉,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振刚、陈国栋,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晖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2015)肥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晖,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辉伙同王健健、韩东海(以上二人在逃)、吕小龙(已判刑)等人预谋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2008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辉伙同上述三人等人,在肥城市仪阳镇农机大市场北桃树林地下输油管道处,采取在输油管道上钻孔焊接阀门、将原油输至油罐车的方式盗窃原油。盗油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王某辉等人弃车逃匿。经测算,油罐车内装有被盗原油8.5吨,价值53419.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肥城市公安局仪阳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肥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肥城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2008年6月29日晚23时许,肥城市公安局仪阳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当场查获盗窃原油的油罐车一辆,车内有盗窃的原油,当日立案侦查。
2、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挂甲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9月16日18时许,该所民警将网上逃犯王某辉抓获。
3、肥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吕小龙讯问笔录等复印材料均复印于吕小龙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卷。
4、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1年2月23日出具的DNA数据库比对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在查获偷油车内的矿泉水瓶上提取的DNA经比对,系吕小龙所留。
5、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鲁宁输油处长清输油站于2008年7月6日、2011年6月21日出具的证明,证实2008年6月29日,发生在鲁宁输油管道118#-300米处盗油案中,经检测,侦查机关所截获盗油车内装有原油8.5吨,每吨价格为人民币6284.622元。
6、肥城市公安局仪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侦查人员已将本案中查获的盗油车辆及原油归还鲁宁线输油管道管理处。
7、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某辉的带领下,沿济兖路经过泰肥一级路西侧出口,继续向北约200米,路东侧空地,距离济兖路30米处,王某辉称其于2008年夏天的晚上伙同王健健、吕小龙等人在该处打孔盗窃原油,作案两次,其中未遂一次。
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肥城市公安局肥公(刑)勘(2008)15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偷油车辆、现场情况的照片一宗,证实现场位于肥城市仪阳乡农机大市场北100米处,该处向西距离济兖路50米,济兖路为南北走向;向北距离肥城市城区南外环200米,南外环为东西走向。现场四周为桃树林,中心现场地面有裸露的弯头接口与鲁宁输油管道相连接。现场遗留一辆蓝色货车,该车车厢外部有篷布包裹,车厢内有一油罐,油罐内装有原油,在油罐车驾驶室内提取2个空矿泉水瓶。货车驾驶室内有手套、尼龙袋及塑料桶等物品。
9、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吕小龙2011年8月15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辉2013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辉的身份情况,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证人侯某证言,证实其系鲁宁输油处职工,2008年6月29日早上,侦查机关通知其单位说在鲁宁输油管道仪阳乡附近发现了一个阀门,并且查获了一辆盗油车,其赶往现场,经顺线查找,在仪阳乡农机大市场北边50米的桃树行里发现了一个长约3米,高约3米,宽约50公分的长方形沟,在沟的中间有一个90度开关的2寸球形阀门,经测量是在鲁宁输油管道的118#-300米处,偷油的人用胶将带来的铁板和输油管道粘在一起,并将自制的阀门和偷油人扣在管道上的铁板连在一起,然后用钻钻透铁板和管道。发现后立即组织人进行抢修,通过对油罐车和里面装油量进行计算,被盗了8.5吨油。
13、吕小龙供述,证实其同伙有王某辉、老韩、小纪,还有一个开油罐车的司机。2007年冬天,王某辉给其打电话说让其跟着一块去偷油,每偷一次至少给他500元好处费,其同意跟着王某辉一块干。王某辉开车接着其,还有老韩、小纪,随后开车到了泰安高速服务区,在服务区,其看见车的后备箱里有偷油的工具,其中有铁锨、镐、管钳、阀门等。其明白他们三个带着工具就是来打卡子的,就是在输油管线上打孔。当天晚上沿泰肥一级路到了肥城一个十字路口,王某辉和老韩让其下车在路边看人,过了一个多小时,王某辉他们拉着其回到了利津,路上王某辉说把偷油的管子下好了。第二天,他们赶到头一天打孔的那个现场,这次偷成油了。过了5天左右,他们又来肥城那个现场偷油,被巡线的发现没偷成。到了2008年,王某辉又给其打电话说跟着去偷油,还说多给其加钱。王某辉拉着老韩、小纪和其到了肥城,他们从泰肥一级路肥城终点下道后右拐后往前走了几百米,老韩让其下车在路边站着看人放风,他们三个从前面一个大十字路口右拐进入了偷油现场,晚上11点半左右,其看见一辆大车开进了现场,过了20多分钟,其看见大车开出来了,他们开车接其回的利津,在路上王某辉说这次偷成了。这次偷油的具体位置是从泰肥一级路肥城终点下道后右拐,然后直行200多米,在他们的右侧,现场是个树林子,离公路100米左右,那个公路有绿化带,路边有路灯。大车是一辆绿色的平头东风改装货车,车斗里有油罐,车斗上面盖着篷布伪装的。第二天下午王某辉又给其打电话约其偷油,还是开着一辆黑色的桑塔纳2000轿车拉着老韩、小纪接上其往肥城赶,到泰安高速服务区后他们等了一会,王某辉他们说那个现场附近有路灯,得等路灯灭了才能干活。晚上10点左右,他们到了肥城头一天打孔盗油的现场,老韩还是把其放在那个大路边上看人放风,注意可疑车辆,然后他们直行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右拐,进了偷油的那个现场,直到晚上12点多,路灯都灭了,其看见那辆大车开进了现场,进了现场之后调好了头,过了十多分钟,其看见一辆黑色的普通桑塔纳轿车以很快的速度开进了偷油现场,紧接着就听见了两声枪响,其一看出事了就跑到现场对面一个加油站里,后来王某辉给其打电话接上了自己就回到了利津县,当时车上还是其四个人,路上王某辉说大车被扣了。他们打孔盗油以老韩为主,他们都听老韩的,老韩给他们分工,其主要就是在路边放风看人,另外也干些杂活,帮他们准备打孔盗油的管子、阀门等工具。他们那里偷油的多,其知道打孔盗油属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因为输油管道压力很大,打孔盗油万一关不好,打好的孔会喷出原油污染土地,原油遇到火星还会爆炸。
14、被告人王某辉供述,2007年冬天到2008年春天快到夏天的时候,其和王健健、韩东海、吕小龙和一个大车司机一起来肥城偷油,以王健健和韩东海为主,王健健叫的自己,其找的吕小龙并负责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拉着王健健、韩东海、吕小龙去偷油现场,吕小龙负责望风,王健健、韩东海和那个大车司机去现场偷油,偷油之后韩东海联系买家卖油,由王健健分钱,其再分给吕小龙钱。他们一共在肥城两个地方偷过油,其中一个地方是在泰肥一级路下路口往右拐,104省道路东。南外环加油站南面,斜对过有一片桃树林,南面有很多房顶是半圆形的那种类似仓库的地方,在仓库院墙北面30米左右是有输油管道的地方。2007年秋天,王健健给其打电话跟着买辆东风货车,在路上王健健说拉原油用,其当时就以为可能是偷油的事情,王健健买了一辆绿色东风牌改装的货车。回到利津后王健健让其找人帮忙干活,说拉油去,其就知道是偷油去,其就找的吕小龙,吕小龙答应跟着去偷油。后来,其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拉着王健健、韩东海、吕小龙从滨州上的高速,在泰安服务区,其打开车后备箱拿水的时候看见后备箱里有铁锨、编织袋里有消防水带、阀门、弯头管,还有管钳什么的,这些工具应该是王健健准备的工具,然后他们就下高速上的泰肥一级路,到下路口往左拐,就到了安临站镇南面偷油的现场,韩东海说管道停输没压力,放不出油来。第二天或是隔了几天,王健健给其打电话说接着去肥城那个地方,其又叫上吕小龙,开车又去了安临站镇那个偷油的现场,这次偷成了。隔了一段时间,第三次去安临站镇那个偷油的现场,这次被人发现了没偷成。2008年快到夏天时,王健健给其打电话上泰安干偷油的活,其开着桑塔纳拉着王健健、韩东海、吕小龙沿原路来的肥城,这次大车是东风牌改装的货车,斗加高了,用帆布盖着车斗,里面有油罐,还是那个桓台口音的男的开的,从桓台上高速口的高速跟着他们的小车来的,来到肥城天都黑了,王健健给其说从一级路下来往右拐,然后就到了桃树林的那个偷油现场,也是吕小龙提前下来望风,其把韩东海等人放到现场他就去南外环加油站了,等了半小时王健健给其打电话说接人,其正好看见那辆拉油的大车从现场出来往南走,王健健说这次偷成了。第二天或是隔了几天,王健健又叫着其来肥城偷油,其又叫着吕小龙,还是韩东海他们几个人,也是桓台那个男的开着那辆东风货车,大约晚上11点左右到了肥城上次偷油的现场,韩东海让吕小龙下去望风,其把王健健、韩东海放到偷油的那个现场就上加油站加油,过了10多分钟王健健给其打电话说接他们去,其接上王健健和韩东海之后王健健说被人发现了,进去个车,车上的人下来之后还开枪来,大车跑不了丢在现场了。其知道盗窃原油是通过从输油管道上打孔后焊接阀门,连上管子通到拉油的大车上,靠输油管道的压力把原油输到大车里,事先王健健给其说过在管道上打孔钻眼,焊接阀门,他自己也知道是用这种方式偷油。在桃树林的两次偷油,其知道孔是王健健和韩东海事前打好的,从东营来前见大车一块跟着就知道已经把孔打好了,直接来拉油。因为其知道要从管道上偷油必须得打孔。原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遇到火花可能引发燃烧或者爆炸,造成伤亡,也可能造成原油泄漏,造成大面积污染。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辉伙同他人对正在使用中的油田输油管道进行打孔盗油,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根据被告人王某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五年。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辉伙同他人对正在使用中的油田输油管道进行打孔盗油,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依法处罚。对于上诉人王某晖及辩护人提出“王某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王某晖伙同他人经预谋采取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的方式盗油,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王某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舰 审 判 员  赵宇 代理审判员  高颖

书记员: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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