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莒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逮捕,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河检公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马成亮

书记员:吕宪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