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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四川省万源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健飞,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健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明清街与联通路路口处BOBO造型二楼开设茶楼,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在茶楼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2016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林某某违法所得10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高远 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 人民陪审员  李新莉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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