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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连华,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9月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广文,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凤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运传,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8)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耿凤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孙连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广文、被告人耿凤鸣及其辩护人任运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莱芜康韵达经贸有限公司期间,在该公司与建湖富顺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通过侯某(已判决)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莱芜康韵达经贸有限公司,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010410.26元,已全部认证抵扣。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将抵扣的税款缴至本院。
2、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寿光坤鹏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期间,在该公司与潍坊佳坤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潍坊浩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寿光鼎厚经贸有限公司、潍坊优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寿光坤鹏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29108.26元,已全部认证抵扣。案发后,寿光坤鹏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3、2016年7月份至2017年9月份,被告人耿凤鸣在经营寿光汇鑫经贸有限公司期间,在该公司与潍坊硕达贸易有限公司、潍坊捷恒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为被告人耿凤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寿光汇鑫经贸有限公司,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13818.05元,已全部认证抵扣。案发后,寿光汇鑫经贸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夏某、侯某、王某、刘某、焦某、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人口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刑初86号、311号、(2017)苏0925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耿凤鸣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已补缴税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耿凤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董凤丽
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
人民陪审员 李万江

书记员: 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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