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中共党员。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月川,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月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李某戊以他人名义贷款自用骗取贷款,而予以办理,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深刻,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丁归还了该笔贷款全部本息,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本案情况及被告人表现,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于红艳 审 判 员 李红玉 人民陪审员 代 瑞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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