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清区,2014年6月因违法停尸被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涛,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磊,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大专文化,无业,住长清区。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云,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康健,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张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苗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及诉讼代理人王通刚、被告人金某某、张某丙及辩护人刘涛、赵磊、高云、康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人于庭后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之夫张某丁在刘某甲承包的工地打工时,突发疾病死亡,金某某要求刘某甲予以赔偿未果,于2014年5月3日16时许,伙同其子被告人张某丙纠集亲属将张某丁的尸体停放在刘某甲居住的长清区某小区13号楼2单元102室单元门外,金某某用铁锤、铁钎将刘某甲家的防盗门砸坏。当晚22时许,因索要赔偿未果,金某某砸坏刘某甲家北侧防盗窗,张某丙从窗户进入刘某甲家,打开屋门、单元门,金某某将尸体背至刘某甲家中,放置在客厅内的沙发上,烧纸后离开。5月5日上午,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和长清区民政部门将尸体运送至长清区殡仪馆。尸体在刘某甲家停放共计30余小时,严重影响了刘某甲一家的正常生活。
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金某某、张某丙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甲、苗某某(二人系夫妻)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30日晚上张某丁在刘某甲承包的工地上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丁的家属要求刘某甲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5月3日下午五点左右,金某某、张某丙和其亲属将张某丁的尸体抬到某小区东门刘某甲的车前,刘某甲报警后,民警劝金某某等人离开,金某某等人不听劝阻,把张某丁的尸体抬到二人居住的13号楼2单元楼道口。当晚9时,金某某和张某丙用铁棍和铁锤砸我家防盗门和防盗窗,砸开窗户后张某丙从窗户爬进家中,从屋里开门后,金某某和其亲属等人把张某丁的尸体抬到客厅的沙发上,在屋里烧纸。苗某某阻止时,张某丙把苗某某推倒在地。尸体一直放到5月5日上午,区委领导和公安机关出面把尸体运到长清区殡仪馆。
2、证人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3日下午,跟随金某某的亲属十多人来到某小区,把张某丁的尸体放在刘某甲停放在小区大门口的车跟前,金某某与刘某甲争吵,又把张某丁的尸体抬到刘某甲家单元门口。之后金某某用锤子和钎子砸刘某甲家的防盗门和厨房的防盗窗,张某丙从窗户爬到刘某甲家中,打开屋门和楼道门,把张某丁的尸体抬进刘某甲家里。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我居住在某小区13号楼二单元201室。2014年5月3日晚上,我回家时,发现楼道口停放着一具用黄袋子裹的尸体,一会听见有人砸东西。出门看见一楼西户防盗门变形,门锁掉了。晚上9时许,我出门接孩子时看到尸体已经搬进屋里,一直放到5月5日,对周围住户生活影响很大,出入极不方便,尸体也散发异味。
4、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居住在某小区13号楼2单元502室。2014年5月3日下午5时许,我看见单元门口停放着一具尸体,一位妇女在哭喊。当晚8时许,我听见砸门窗的声音,一直持续到9点钟。第二天早上,看见楼下窗户、防盗门都被砸烂了,沙发上放着一具尸体,当时天气很热,尸体散发出臭味,严重影响了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一直到5月5日上午,政府人员把尸体运走,对楼道进行消毒。这件事对我们造成了很大影响,小区有很多小孩、学生,有些人不敢回家住。
5、长清区公安局出具的金某某等人违法停放尸体处警经过证明:金某某、张某丙等人为向刘某甲索要张某丁的死亡赔偿金,于2014年5月3日16时许将张某丁尸体抬放至刘某甲居住的长清区某小区东门影壁墙刘某甲停车处,后放至刘某甲住宅所在的某小区13号楼2单元楼道口,在此过程中,民警一直劝阻未果。当晚22时许,金某某持锤头、铁钎将刘某甲家防盗门及北窗户砸坏,张某丙从北窗户进入刘某甲家中,打开防盗门及楼道门,金某某等人将张某丁尸体抬进刘某甲家中,焚烧火纸后离开。5月5日上午,在长清区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张某丁尸体由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从刘某甲家中抬出,并运至殡仪馆停放。现已被火化。
6、处警视频、照片证明:张某丙爬窗、砸门,尸体停放于楼道口、刘某甲车前、刘某甲家中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明:金某某因违法停尸于2014年6月24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4日执行完毕。
8、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9月28日,民警电话通知金某某、张某丙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金某某、张某丙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被告人金某某、张某丙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29日,张某丁在刘某甲的工地上干活时突发疾病死亡,因多次和刘某甲协商赔偿未果,5月3日下午5时许,金某某、张某丙和亲属张某乙等人把张某丁的尸体拉到了某南区东门,放在刘某甲车跟前,金某某和刘某甲发生争吵。我们把张某丁的尸体背到了刘某甲家楼道口。晚上9时许,金某某先拿铁棍和铁锤砸刘某甲家的防盗门,后把北侧防盗窗砸坏,托着张某丙从窗户进到刘某甲家里,张某丙从里面把门打开,金某某背着尸体放在刘某甲家的沙发上,烧纸后离开了。2014年5月5日8许,政府部门把尸体运到了长清区殡仪馆,5月22日尸体火化。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丁在刘某甲工地打工时因病死亡,刘某甲对此并无过错,金某某和张某丙应采用合法途径要求赔偿,但其采用非法手段,而导致本案的发生。以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张某丙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停尸,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金某某、张某丙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李 虎 人民陪审员 宋九兰 人民陪审员 董兆泉
书记员: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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