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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群众,户籍地汶上县,住汶上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赵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姚某1、姚某2、张某、孙某、梁某、刘某1、王某2、王某3、吕某1、曹某、刘某2、邵某、吕某2、王某4、王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控告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煤炭买卖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名片复印件、江苏鼎荣能源有限公司往来账、折价协议、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收款收据、结算业务委托书、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肥城瑞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印模、山东省郓城煤矿的合同专用章印模、肥城瑞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山东省郓城煤矿出具的证明、山东省郓城煤矿提煤单、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原料煤采购合同、对账结果、合作管理框架、关于李某案件的情况说明、本院(2015)汶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收到条、客户业务回单、汶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以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公司、企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单位印章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成立。
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可予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赵方勇 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 人民陪审员  张进莉

书记员:袁野 员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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